2015年6月,榆阳区李某、林某二人托关系找到了刘某,欲从榆阳区农商行办理贷款业务,哪知手续履行完毕后,自己的贷款却被别人转走。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两人向上级、监管部门反映了情况。日前,包括负责人、调查人员、审贷会5名工作人员受到罚款处理。
>>当事人之一 未签字借款即被全转走
去年6月,由于急需资金,榆林人李某、林某听说刘某有银行关系,能办到贷款,就托关系找到了刘某,想从榆阳区农商行办理贷款。据当事人李某介绍,因为他们需要贷款金额并不高,每人只需15万元,他们原商定,只要刘某拿出抵押物,可以将多余不用的款项放给刘某。当年6月底,在刘某的带领下,李某、林某分别在榆阳区农商行城区支行办理了贷款手续,各授信得40万元现金,共80万元。
然而,让两人意想不到的是,贷款下来了,刘某这时却变了卦。李某说,放款当日,银行工作人员要其在委托支付单上签字,随后40万元即被转走,他甚至不清楚收款人的姓名。
和李某的遭遇一样,林某的40万元贷款也被转走,稍有不同的是,林某甚至未在支付单上签字,借款即被挪用。事后,林某在委托支付单上看到,上面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名字均由他人代写。
>>榆林银监分局 贷款有问题 要求银行自查
由于借款被转走,李某、林某两人要求刘某将原先承诺的贷款交还,但刘某百般推脱。因为催得紧,数日后,刘某取来30万元,给两人一人15万,还表示两人名下剩下的25万元贷款利息等由他按时偿还。担心自己贷的款多半由他人使用,如不及时清利息还不上贷款会造成不良影响,李某、林某去年10月向榆林银监分局反映了该情况。
今年2月29日,华商报记者从榆林银监分局了解,2015年年底,该局已同农商行董事长、行长谈话,同时还查出,榆阳区农商行城区支行在办理包括李某、林某及另一人的贷款业务中确实存在多种问题,要求对城区支行发放贷款的相关客户经理和主要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同时,责令该行提前收回贷款,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对现有存量贷款全面自查。
李某说,银监分局作出答复意见后,他与林某的借款尚未还清,至今仍欠数月利息。“被刘某占用的各自25万元现金未经我们账户,直接进了银行公账,但收回贷款的凭证却显示这笔款已到账。”李某说,他们怀疑实际用款人与银行工作人员私下联系,银行职员与刘某存在利益往来,利用这笔款做了其他业务,而且银行贷款审核也不严格。
为维护两人的合法权益,李某称,他们还与支行负责人常娟多次沟通,对方要其撤销投诉,并写下不再反映类似情况的承诺书。
>>榆阳区农商行 5名工作人员被处罚款
今年2月29日,华商报记者从榆阳区农商行了解到,该行已对包括支行行长常娟等5人作出罚款处理意见。“由于贷款前调查不到位,贷款发放后,未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资金被挪用等情况。”该行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城区支行的行为已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所以对责任人常娟罚款3000元,调查人员李浩罚款1500元,审贷会参与人员王兴峰、叶锦平、纪博文各罚款500元。这名工作人员称,他们还要求城区支行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重新调查,按贷款管理流程及尽职调查的实际情况发放。
2月29日下午,榆阳区农商行城区支行负责人常娟表示,该行确实发生了此情况,目前他们正督促李某、林某尽快将各自欠银行的15万元还清。
3月1日,刘某在电话里告诉华商报记者,贷款程序并不违规,他原与李某、林某达成协议,款贷出后,他从两人处各拿走25万元,且各自承担利息,未曾想到两人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