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起,国有土地上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 今后不再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由原来的10%降低为5%
3月1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为有效应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化解商品房库存,石家庄市政府将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通过20条措施,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这20条措施包括: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引导居民持币购房;严格控制主城区开发强度,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积极落实金融信贷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向城镇聚集;进一步放宽抵押条件;优化商品房预售条件;完善房屋租赁市场;提高商品房供应品质,激发新的改善性需求;科学调配用地规模;合理调控供地节奏;引导鼓励发展跨界地产;加快完善项目建设手续,进一步盘活遗留项目库存;进一步删减审批事项和办理环节;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主动为项目单位搞好服务;进一步明确落实责任等。
按照《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该市棚户区改造将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引导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存量房。自2016年起,国有土地上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改造,引导村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加快消除城区D级危房,2018年底前,全市D级危房基本完成改造。主城区内未完成改造的城中村,除涉及民生和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今后不再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将通过长期租赁、购买商品住房和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方式实施。主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由原来的10%降低为5%,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交付给政府。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提取门槛,支持购房消费。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聚集,严格落实《石家庄市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序放开市区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县城区和城镇落户限制;在市区已购商品房人员、具有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一年以上人员等均可到城镇申请落户。
科学调配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合理调整商业办公用地的总体结构和规模。调控用地节奏,避免产生新的库存;取消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开发总面积70%以上的要求。对现有库存的商业用房进行转型,发展养老、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互联网+”等新型业态。依据“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鼓励房地产企业广泛采用绿色、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住宅全装修及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在建筑中一体化的应用,提高商品房供应品质,激发新的改善性需求。
推动房地产专项治理整顿,促进遗留存量房尽快上市。压缩审批时限,对投资超过50亿和100亿的项目、土地摘牌、不动产登记等审批时间进行压缩。
为有效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化解商品房库存,该市将在2016年6月底前建立商品房库存情况监测平台,实现全市联网。各县也将按照分类调控、一县一策、权责一致的原则,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