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各地也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以新野县为例,截至2015年12月末,该县已累计发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1500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当地“三农”经济的发展。
然而,调查显示,各地在探索、推进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障碍,制约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一是现行法律规定建设滞后。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关于授权在232个试点县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但毕竟是暂时调整,而且只限以上232个试点区域,也不利于其他非试点地区的探索和全面推广,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的滞后将导致银行机构需要资产保全时无法得到法律保护,风险较大,尤其是非试点区域。以新野县为例,据对该县10家银行机构调查显示,7家认为贷款风险大是开展这项业务的主要障碍。
二是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首先,缺乏高效的抵押登记运行机制。调查显示,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和再次转让登记均需要相关村民签字,登记流程较复杂。同时,有的由于地方政府抵押登记部门的顾虑而中断办理抵押登记,致使该项贷款业务流产。其次,土地经营权流转渠道不畅。最后是缺乏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机制。以新野县为例,该县农联社按农户土地承包经营存续租期内已缴纳承包费用打8折发放贷款,实践中仅能满足农户30%的资金缺口。60%的农户认为目前没有专业的土地经营权估值机构,估值偏低导致授信额度较小。
三是风险补偿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承包土地经营权融资类业务在银行贷款五分评价体系中属风险权重较高类别,对应的监管评价、考核标准更高。多数地区未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已设立的地区基金作用也发挥有限。
四是利率定价过高影响长期可持续发展。基于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弱势农业的高风险使市场定价较高。
针对存在的制度机制障碍制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突破。
一是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为全面开展和探索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贷款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建立和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配套机制。加强土地价值评估、确权登记、交易流转、处置等方面的制度设计,设立专业评估、抵押登记、交易流转和处置机构,明确各环节业务操作流程,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畅通渠道、解决后顾之忧。
三是建立和健全农村产权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并明确基金具体使用流程。在没有健全的农村土地登记、评估、交易等配套政策和成熟流转市场的地区,推动政府背景的担保体系建设,并争取政府提供担保费用减免。
四是加大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政策支持力度。减免金融机构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息的营业税;对发放此类贷款的银行机构,可在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率、风险容忍度等指标监管考核上给予适当特殊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