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得资金周转,借助过桥贷款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再以虚构购销合同的方式来骗取银行新的贷款。昨日上午,石狮法院公开审理我市首起骗取贷款案。主审法官提醒,有些企业在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的危机时,会通过过桥贷款再虚构购销合同的方式,来骗取银行的贷款,殊不知该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而提供过桥贷款人员的行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回放:“拆东墙补西墙”式还款终被银行识破
今年60岁的许某,石狮某服装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2年2月21日,其经营的公司以第三方企业厂房作为抵押物,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额度为23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一年期限到期后,我把贷款还给了银行,并重新续贷了一年。”据许某供述,到2014年元旦过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催其还款,但因工厂经营不善,再加上年底要给员工发放工资,他实在还不上230万元的贷款。
后陈某在银行工作人员汪某的介绍下,通过过桥贷款的方式,向陈某借款230万元还给银行,而后再以虚构购销合同的方式,从银行贷得新的一笔贷款,再把钱还给陈某。许某就这样“借新还旧”的方式暂时取得银行的信任,然而,“纸包不住火”,到2015年借款期限到期后,陈某仍未能偿还贷款被银行识破。2015年12月1日,许某在深圳动车站北站被抓获。
争议焦点:过桥贷款是否合法
庭审时,许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于其利用过桥贷款及虚构购销合同的方式是否违法,他表示并不知情。辩护人也表示,在申请第一笔贷款时,许某有提供足额的实物进行担保,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对此,主审法官认为,许某即使有提供足额的实物担保,也不能免除其通过虚构的方式来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事实。而抵押物能否变现或成功拍卖,并能否足额偿还给银行,现也无法确定。
那么,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有何区别呢?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但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相关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为此,主审法官提醒,若企业已进入亏损状态,千万不要以过桥贷款,再虚构购销合同的方式来骗取银行贷款,这样一来只会加剧自身的风险和负担。虽然,提供过桥贷款方或不会造成犯罪,但提供虚构购销合同方,就有可能造成共犯。
那么,银行员工在外面做过桥贷款,银行到底需不需担责?对此法律如何判定?据了解,所谓的“过桥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民间的贷款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直接或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措资金归还银行到期贷款,还完银行钱,再重新拿到银行新的贷款后再偿还这部分融资的一种手法。
“从法律层面来讲,银行不知道的情况下不需要担责任,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如果整件事情是银行操作的,银行就需要负责了。”石狮某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表示,目前,银行员工利用其银行身份,或利用银行废弃的合同纸张,去骗取客户信任去“以新还旧”的案例确实很多。但是利用到什么程度,形成一个表见代理,要由银行来担责,实际是法律上一个比较灰色的地带。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客户之间尽可能地留证,包括录像、录音等。此外,要加强银行内部管理流程,在有大的资金交易时,尽量采取旁证。同时管理层面应对银行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