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消息称,贵州10个县(市、区)纳入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贵州省10个县(市、区)纳入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其中,贵州德江县、水城县、湄潭县、兴仁县、盘县、普定县、安龙县、开阳县、六枝特区纳入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金沙县、湄潭县纳入全国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根据《决定》相关规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点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和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防范风险、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政策的基础上,赋予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决定》要求,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