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下发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补偿,本专科生最高补偿8000元/年,研究生最高补偿12000元/年。
补偿条件:毕业后到基层单位工作3年
市资助管理办公室陈主任表示,根据《办法》,自2015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广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补偿。
其中,受惠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能享受该政策。另外,中央部属院校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广西补偿政策。
补偿标准:本专科生最高8000元/年,研究生最高12000元/年
根据《办法》,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助学贷款金额低于这一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金额实行补偿;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助学贷款金额高于这一标准的,按照该标准规定的金额实行补偿。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市资助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介绍,到广西基层单位就业、获得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将采取分年度补偿的办法。符合条件的学生毕业后,每年由自治区补偿其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不超过国家规定补偿限额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完毕。
申请时间:须在1月30日前递交材料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向工作单位所在县资助管理部门领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或直接到广西学生资助网下载。毕业生毕业当年到基层就业的,3年服务期内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申请人须向县资助管理部门递交《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就读期间缴纳学费发票等凭据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广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外省高校毕业申请学生必须在毕业高校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目前,我市各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已经启动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须在1月3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并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注意事项:未满3年自行离开基层岗位从当年停止补偿
据了解,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基层单位外,未满3年服务期就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将被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根据《办法》,基层单位包含以下两种:广西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广西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各级资助管理办公室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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