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为了给更多正在逆势发展的中小微企业助力,帮扶企业渡过难关,天津市从10月份起开始起草《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于近日印发,主要吸收采纳了建立以农村信贷扶持和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农村金融配套政策支撑体系、鼓励各区县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建立资金池,用于企业偿债过桥,风险缓释和提前补偿等意见。
补偿比例升至70%
据天津市金融局介绍,2016年,天津将继续深入推进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力争中小微企业贷款再增30%。
为此,《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中明确,对金融机构向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70%。2015年的风险补偿比例为50%。
据了解,自2010年实施“科技小巨人”发展计划以来,截至目前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已达7万家,“小巨人”企业达到3430家,高新技术企业1688家,与激增的企业数量相比,信贷支持却相对滞后。从贷款情况来看,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天津市有存量贷款的科技型企业仅为4728户,占全部科技型企业的比重仅为6.8%,有超过6.5万家企业没有贷款;新获得贷款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共533户,仅占全部高新技术企业户数的31.6%;新获得贷款支持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共1018户,也仅占全部科技小巨人企业户数的29.7%。
“这些数据说明,当前科技型企业有存量贷款的企业数量不多,还有很大的挖掘空间,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潜力很大,需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天津市金融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科技小巨人企业绝大部分是轻资产企业,抵押担保不足,需要以差别化风险补偿政策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对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考虑到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不同于一般权属,具有信用贷款性质,知识产权局也多次建议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视同信用贷款。综合以上因素,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的信用贷款补偿比例提高到70%。
风险补偿比例同获提升的还包括出口型外贸中小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以及涉农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
事实上,自从2015年以来,天津外贸经济形势逐渐严峻,进出口贸易总额负增长趋势明显,同比下降幅度不断扩大,特别是出口型贸易企业的发展严重受阻。从融资服务上看,需要对出口型外贸企业给予定向信贷扶持。“金融机构也呼吁将‘出口信保融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视同信用贷款。我们认为这些贷款产品没有额外增加外贸企业实物押品负担,具有信用贷款功能性质。”前述负责人称。
事实上,为了更好地调动参与热情,天津市决定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奖励激励机制,对落实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较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同时,对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给予一定激励,例如,每年对在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各给予100万元奖励等。
补偿时点前置
当前,银行业普遍面临不良“双升”的严峻局面,加之尽职免责难以实质落实、合意贷款规模约束偏紧、不良贷款核销困难且法院审理周期长等因素。调研显示,银行机构普遍感到调配资源加大投放的能力受限,建议适度前移风险补偿时点。
在此背景下,“新十条”中明确,合作金融机构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生效的仲裁文书、生效的调解文书以及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之一即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给中小微企业增信,“新十条”还提出健全政府融资担保体系。支持设立政府发起或引导的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其他资本参与,增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能力;同时鼓励区县做大做强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担保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
而在健全政府融资担保体系的基础上,各区县政府还可结合本区域产业、行业、园区发展规划,出资设立区域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企业偿债过桥、风险缓释和提前补偿。
此外,“新十条”还鼓励利用“银税互动”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金融机构普遍认为依托中小微企业纳税信息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贷程序、降低利率水平,尤其是对轻资产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定放大倍数的信用贷款并循环授信,且可操作、可执行。”前述负责人称,因此,“新十条”对金融机构要求按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额的4倍、所得税额的6倍给企业授信。同时,为分散风险、降低金融机构户均贷款额、扩大贷款覆盖面,对于基于纳税额一定倍数的单户信用贷款下限设定为不低于5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信用环境建设方面,“新十条”强调建立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债工作制度,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通过关联企业挪用信贷资金、财务数据造假等的不良贷款主体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司法受理和审理时效,旨在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维护区域金融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