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确保住房公积金均衡可持续运行,根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盐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明确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据介绍,自12月15日起,对从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可以受理,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又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不予受理。
对异地缴存本地贷款的和本市缴存异地贷款的“商转公贷款”申请一律不予受理。以自由职业者名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对其“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不予受理。
对夫妻一方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另一方以自由职业者名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其“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