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莒县人民法院对经侦大队侦办的田某某合同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二万九千余元。
2015年4月7日,日照某汽贸有限公司经理孙某来经侦大队报案:2014年8月份,刘官庄镇田某某通过本公司提供的担保,签订借款合同自中国工商银行贷款26万元,用于购买迈腾轿车一辆,并用该轿车作为担保,后田某某将安装在其所购买迈腾汽车上的车辆定位装置拆掉,并不再归还银行贷款。
经经侦大队依法侦查查明:2014年8月22日,刘官庄镇的田某某伙同王某,提供虚假工作证明及虚假银行交易流水等资料,由日照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26万元,用于购买迈腾轿车一辆,并用该轿车作为抵押。后田某某与王某将该迈腾轿车抵押得款1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赌博挥霍。随后田某某逃避归还银行贷款,由日照某汽贸代为归还贷汽车贷款59952.09元。查明案情后,经侦大队于2015年4月10日对田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2015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4日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该案系莒县被依法判决的第一例以车贷为名的合同诈骗案件,因案情重大复杂且车辆被多次转卖,为取得扎实证据,办案民警先后多次赴东北、河北等地调查取证,共计行程二万余公里,同时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等,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各类信息进行甄别判断,最终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