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的一天,上海某股份制银行支行行长办公室,一束刺目的阳光穿透而入。
在贷款审批合同上签字的李群(化名),微微颤抖了一下。李群显然被自己这个细微的动作一惊,脑海里迅速跳出了倒计时的数字:3,2,1,这样审批签字的权力还剩几次?
坐立不安的日子已经持续了好几天。上周,李群听到法院传来的消息:由他牵线搭桥,并授意转贷的两家公司已经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收取了300万元好处费的李群顿感大祸临头。
擅自牵头转贷1.5亿
故事要从2008年说起:彼时,金融危机席卷内地,大批中小企业减产停产,员工回乡,企业效益迅速下滑。
季某,这个2000年下海经商的某大学原讲师,还有他的宏大公司(化名),正遭遇多年以来最大的一次危机。危机的源头是宏大公司于2008年初分别从两家银行贷来的7000万元和部分工程款等债务。
7000万元贷款到期后,两家贷款银行开始追讨。季某及宏大的选择是通过借新账来还旧账,缓解危机。
季某心里清楚,由于银行紧缩银根、房地产调控,地产项目想从银行顺利融资是件难事。可是,他不能再等了。“借到钱也有可能会死,但借不到钱就一定会死。”这时候,他想到了在银行工作的“哥们”李群。
季某的到来没有让李群感到意外。作为支行行长,李群盘算了片刻后,当即决定帮他一把。在李群的牵线搭桥下,季某认识了胜中公司(化名),后者是中国线缆行业最大的制造商之一,总注册资本8亿多元,总资产19亿元。显然,这是一家银行愿意放贷的优质客户。双方开始协商向银行贷款一事。
在李群的努力下,协议框架很快达成:由胜中公司出面向银行贷款,季某将自己持有宏大公司100%的股权以1元的形式转让给胜中公司,胜中用宏大的资产向银行抵押,在胜中公司帮宏大公司贷款完成后,再以1元的形式将股权转让回来。
双方在2008年5月20日又签订的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以宏大公司的资产作抵押,由胜中公司出面向银行申请贷款。
一个月后,胜中公司以宏大公司名下房产抵押,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获得5年期贷款1亿元,及综合授信5000万元,共计1.5亿元。
获得贷款后,季某很“拎得清”地将1.5亿元中的2%300万元,作为介绍费支付给李群。
尽管贷款到手,但受金融危机影响,宏大公司的经营情况没有好转。更令季某绝望的是,胜中公司单方面撕毁了“合作协议”。股权转回给季某,所有资产归胜中公司所有。无奈之下,季某把胜中公司告上法庭,由此牵出了李群的名字。
危险的高利转贷
梳理一下整个事件不难发现,银行、胜中公司和宏大公司之间是以借贷为纽带的三角关系。在这个借贷关系当中,贷款方是银行,借款方是胜中公司;胜中公司同时又是贷款方,将款贷给宏大,宏大公司同时又是抵押方,银行是享有抵押权的一方。这些关系围绕一个目的:即宏大公司需要资金。宏大公司通过胜中公司向银行借钱,最后实现宏大公司对资金的需求以及胜中公司对利息的追求。从资金的流程来看,银行将钱借给胜中公司,胜中公司又将钱借给宏大公司。胜中公司将从银行借来的钱转贷给宏大公司,从中获取高额利益。
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曙东告诉记者,胜中公司将银行的贷款转贷给他人,并获取高额利润,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涉嫌高利转贷罪。
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傅鼎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该案件是规避法律的内容,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和违法的行为。胜中公司将银行的贷款转贷给自然人,以获取高额利润为前提,其结果直接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事发的2008年,商业银行贷款操作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为准则。《通则》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
中国银监会近年来着力推行“三个指引一个办法”,其中《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对流动资金的支付和贷后管理,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等”。
那么,连资金去向都没有合理的监管,银行又如何确定这笔贷款的风险度?银行的贷前审核和贷后审查,在李群授意的转贷中为何形同虚设?
涉嫌受贿或受重刑
身居要职的李群没理由不知道,由他牵头的高利转贷不仅扰乱金融秩序,更触犯法律。可是,他又为何铤而走险?难道和300万有关?抑或其他的目的?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一些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因为资信条件不符,无法获得银行贷款,银行职员把他们介绍给民间贷款公司,也有极个别的直接做转贷。这部分业务从银行而来,经办人“理所当然”地收取中介费,费率1%-2%,这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他分析,银行违规做转贷,可能有规避风险的初衷。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接受采访时表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有严格的审查标准,没有过硬的抵押担保或者负债较高的小企业很难获得资金。所以,部分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有时会通过银行的介绍转向民间贷款公司获得贷款,这部分贷款的利率往往比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4倍就构成高利贷。银行职员如果从这类介绍中获取中介费,对银行本身的利益没有直接损害,虽然可能违反银行从业人员内部规定,但法律上并不算利用职务便利,因此一般不按照受贿罪论处。而上述案件中涉及转贷,如果银行工作人员获取高额回扣的中介行为使银行的资金风险加大,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涉嫌受贿罪。
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费华平认为,受贿罪不以风险为考量标准,收取高额回扣的行为,本身就是受贿。这跟他是否出于为银行规避风险的目的,或者可能为银行带来的损失,均没有关系。
业内专家指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李群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已构成受贿罪。他称,一旦罪名成立,李群或将获刑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