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一女子赵某用信用卡分期贷款买车,终因无法偿还银行本息18万元。近日,被甘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2012年2月4日,甘州区女子赵某在张掖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25.98万元的丰田汽车,并办理了汽车分期贷款业务,通过信用卡刷卡消费18万元。在购买汽车后,赵某没有偿还能力,无法按时还款,经发卡行三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并且逃匿无法联系。截止2014年7月9日,共计拖欠本金144353.53元,利息43629.36元,本息合计187982.89元。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赵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退还了全部赃款。
甘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贷记卡刷卡消费超过规定期限,且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