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收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提案》的决议,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运输实业总公司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公司委托浙商银行绍兴分行向运输实业公司提供2亿元贷款,委托贷款期限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委托贷款年利率为8.6%。
2015年11月30日,公司已收到运输实业公司归还的上述委托贷款本金2亿元,并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结清相应利息,该笔委托贷款未出现逾期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累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0元,委托贷款余额为0元。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