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某房开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8500万元后,因不履行债务被起诉,法院判决后又拒不执行,还将法院已经查封的房产进行出卖出租,所得款项仍未用于履行还款义务。经遵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遵义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周某、余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该公司两位合伙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周某和余某共同出资创办了遵义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10月,该公司在遵义县龙坑镇开发楼盘时,由于资金紧缺,遂以楼盘一期A、B、E、F四栋房屋、门面、车库作为抵押担保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8500万元,贷款期限18个月。获贷后,该公司仅支付了2012年10月20日的当期利息,其后未支付贷款利息,并将已抵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B栋房屋部分出售。其后,该银行向贵阳市云岩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1月22日,云岩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该公司在遵义县龙坑镇开发的楼盘E栋负一、二层车库和167套住房,之后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然而,周某、余某仍将E栋被查封的18套住房予以出售,收取购房款233.96万元。
2013年4月11日,云岩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周某和余某的房开公司归还浦东发展银行本金85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周某、余某迟迟不予履行,继续将抵押给浦东发展银行的楼盘B栋和已被查封的E栋部分住宅出售,先后收取B栋购房款2213.39万元和E栋购房款404.89万元,并将抵押给浦东发展银行A、B、F栋商业用房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37.95万元。这些资金被周某和余某全部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和其他开支。去年底,鉴于周、余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已触犯刑律,遵义县警方随即立案。
遵义县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余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出于挽救企业的角度,加之该公司现有资产尚能在强制拍卖后抵偿债务,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