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市民翘首以盼的公积金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含)可申请贷款的政策终于在惠落地。昨日,市政府门户网站挂出新版《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原“连续缴存满1年以上”的贷款条件修改为“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达到规定时限且继续正常缴存”,这意味着连续缴满6个月可贷款的公积金政策正式在惠施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达到规定时限”是指上级部门文件、规章、规定所要求的时限,如此修改可避免因上级部门政策变化导致需要频繁修改贷款办法。这意味着,下次上级政策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时限进行修改时,惠州可即时跟上中央节奏。
2013年10月《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颁布施行,近两年来,住建部等部委出台的公积金新政较为频繁,导致下级政策有时难以及时对接跟上,而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去年投入使用后,在流程和管理方面都有所简化和优化,原办法已难以适应当下的办理需要。因此,在住建部等部委去年连续出台取消公积金贷款强制保险、公证、担保以及连缴满6个月可贷款等政策后,惠州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决定对贷款办法进行修改。
这些变化你要知道
1.纯公积金贷款
房子不再抵押给银行
记者发现,《办法》修改主要涉及公积金贷款抵押权人的内容,将原办法中的“受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人”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受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人作为抵押权人。
也因此,原办法中“借款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修改为“与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等。
解读:过去,由于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未建设投入运行,所有公积金贷款都依赖受委托银行的业务管理系统,贷款的发放、回收、贷后管理都委托银行来办理,“中心不具备作为抵押权人的技术条件,但是,根据《担保法》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规定,在公积金贷款中,公积金中心是发放贷款的债权人,现在系统运行了,技术问题得到解决,办法也就随之修改。”上述负责人说道。
他称,修改的另一重原因则与防控风险有关。“以前我们受委托银行有7家,后来为了方便市民,让更多银行也加入进来,现在已经有17家银行,当中既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也有民营股份制商业银行。”他称,商业银行是存在破产风险的,而一旦银行破产,市民抵押给银行的房子会有被查封等风险,因此,这次修改把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权人,也就是说以后房子抵押给公积金中心,而不是银行。但因组合贷款是基于同一抵押物设定抵押权,因此仍需保留受委托银行及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人作为抵押权人。
2.夫妻共同贷款
房产证无需再加名
在贷款对象和借款人条件的规定里,《办法》将原“借款人的配偶必须是房屋共同买受人和共同所有人”的规定删除,其它的相关规定如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贷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则没有变化。
解读:“以前,我们在办理业务中常遇到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的情况,但有的房子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以前要求配偶必须是共同买受,就要求房产证上必须要加名才能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上述负责人称,这对于夫妻双方申请公积金贷款而言,增加了一道加名的麻烦,在重新修改法办时,认为原来“共同贷款人必须是共同买受人”的规定必要性不大,因为根据相应的公积金管理规定,只有配偶才能作为公积金共同借款人,并且已要求互为担保,所购房屋也按房屋价值全额设定抵押,再要求必须为共同买受人已没有必要。
3.贷款流程简化
将可实现系统在线审批
在贷款程序方面,新办法实施后,受委托银行将无需再使用贷款发放通知书,才能从委托贷款账户将贷款资金划转到贷款人的账户,而是根据借款合同,就可以将贷款资金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合同约定的房屋出售人的账户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借款人的账户。
解读:“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贷款子系统正在建设中,它投入使用后,贷款程序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所有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都统一在这个平台上办理。”上述负责人表示,这就实现了公积金中心自主记账,贷款的发放、回收、贷后管理都将在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平台上办理,系统进行在线审批,不需要使用贷款发放通知书,贷款资金也可实现跨行转账,也无需在每个受委托银行存一笔贷款基金,“这样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冗余资金。”
4.担保和保险
与此相关的内容被删除
去年,住建部出台规定,要求降低公积金贷款的中间费用,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记者留意到,原办法中关于保险的内容已被删除。另外,原办法“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70%”这一项也已被删除。
解读:上述负责人表示,“因为今年中央规定,首套房贷款已结清后购买的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由3成降至2成,原来的规定与新政策不符,也应该做相应地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