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料图片)
公积金贷款利好消息再次传来:我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昨日,市政府公布重新修订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围绕方便群众办事、减低门槛等问题,进一步优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提升公积金惠民便民水平。
■修订原因
旧规定与上级文件有冲突
记者了解到,之前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于2013年10月颁发。为了适应上级政策变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进行了修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已在市政府官网挂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旧《办法》实施一年多来,国家住建部等多部委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了新的规定,我市有些规定已和上级文件精神有冲突。
“将更加方便群众办事,同时降低了贷款门槛。”该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配合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全面投入使用,新《办法》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作了调整。
该负责人介绍,新《办法》将更有效地规范和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发展,更加方便职工个人办理住房贷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行为,提高透明度,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完善住房金融制度,增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范性、便利性,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出发点,拓展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支持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变化1 申请条件降低
“规定时限”一年变半年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在降低贷款门槛方面有多处修改。
新 《办法》在降低贷款门槛方面,最大的变化就是修改了申请贷款条件中的 “规定时限”,将原来的“借款人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的规定改为 “借款人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且继续正常缴存”。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原先1年以上的“规定时限”,与住建部等三部委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中提出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要求不符,所以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规定时限”,是指上级部门文件、规章、规定所要求的时限。
这就意味着,当前,我市职工只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变化2 首付比例降低
二套房最低首付降至20%
新《办法》删除了旧版中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70%”这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住建部等三部委下发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中指出,“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旧《办法》规定与上级文件不符,所以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删除。
变化3 中间费用减少
抵押房产办保险不再是必须
对于贷款担保方式,新《办法》做出了多处修改,其规定贷款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抵押、阶段性保证、全程保证,以及上述担保方式的组合,具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几种贷款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可以自行选择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
新《办法》提出,根据借款人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应当提供全程保证的,借款人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全程保证。全程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专业担保机构,具体由借款申请人自行选择。
“取消强制担保机构,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减轻了贷款职工的负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住建部等三部委下发的文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新《办法》意味着职工在办理贷款时,抵押房产办理保险手续不再是必要流程,所需费用支出也将降低。
变化4 办理程序简化
在线审批贷款可跨行转账
除了降低贷款门槛外,新《办法》对办理程序也进行调整,对办理流程进行了简化。
新《办法》规定,借款人按规定提交完整齐全的文件资料后,受委托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首次预约,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贷款后,受委托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将贷款资金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合同约定的房屋出售人的账户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借款人的账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已运行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贷款子系统,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都统一在平台上办理业务,实现了中心自主记账,贷款的发放、回收、贷后管理都在平台上办理。
贷款程序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系统进行在线审批,不再需要使用贷款发放通知书,贷款资金也可实现跨行转账,也无需在每个受委托银行存一笔贷款资金,这样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冗余资金。
此外,旧《办法》要求“共同借款人必须是共同买受人”,新《办法》中直接规定 “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因为只有配偶才能作为共同借款人,所以新《办法》进行了修改,这样将解决双职工申请贷款必须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加名的麻烦,简化了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