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我市下发《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公告》,从9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重大调整。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次调整之后,最主要的变化是之前贷款额度主要与月缴额度有关,现与缴存余额也挂起钩来。但市区贷款的最高和最低额度与之前不变,仍是80万元和35万元。另外,对二套房的发放对象范围进行明确;引入个人信用记录等。调整的目的是为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向基本性、改善性、自住性及首次购房刚性需求的中低收入群体支持力度。
变化 :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
调整后,新增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相挂钩,以缴存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至千元,取千元整数)。各地倍数如下:市区、瑞安、乐清为11倍,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洞头为10倍。
计算后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的,按最低额度确定本项贷款额度。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变化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余额可含前12个月内的提取金额计算贷款额度;自2015年4月1日起,以申请时的缴存余额计算贷款额度,不再含已提取金额。
贷款额度除与缴存余额挂钩外,贷款额度的多少还根据首套房或二套房的最高贷款比例;各地确定的贷款最高额度;个人及配偶的贷款还款能力;个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来确定。
变化 :明确二套房发放对象范围
调整后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除以下2种情形外,暂停向其他购买第二套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2.申请时,近2年(24个月)内未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贷款结清满2年)的缴存职工家庭。
变化 :贷款还款最高年龄提前
调整后,按照最后一期还款年龄与缴存最高年龄同步的原则,贷款登记审核时借款人的最后一期还款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之前还款最高年龄为65周岁。
变化 :明确贷款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明确在合同中约定采取按月分期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还本付息。
变化 :期房贷款额度引入评估机制
购买期房,自购房职工与房开签订购房合同起,超过12个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为期房价格波动较大的,委托温州市内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申请时点市场价评估报告,计算贷款额度的交易价取合同价和评估价两者的低者。
变化 :贷款额度与个人信用挂钩
借款人及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近三年记录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近三年信息记录存在逾期信息的,应提供逾期情况说明及经银行确认的逾期清单,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不同情形相应下调贷款额度。
其中,贷款和信用卡存在连续3期以上(含3期)6期以下(不含6期),或累计6期以上(含6期)12期以下(不含12期)逾期记录的,在了解其真实原因排除风险后,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下调10%;贷款和信用卡存在连续6期以上(含6期)或累计12期以上(含12期)的,在了解其真实原因排除风险后,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下调20%。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为风险因素不能排除的,可不予核准贷款申请。
变化 :约定可直接划扣缴存余额冲抵逾期贷款本息
借款人累计3期以上(含3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有权直接划扣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其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
你问我答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是多少?
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房龄30年(不含30年)以上或房屋结构为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50%。
2.二套房的贷款最高比例是多少?
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属第二套住房,且职工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平均水平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40%。
3.如何认定家庭已购住房套数?
申请人家庭已购住房套数的认定调整为依照借款人及配偶的《家庭房屋套数查询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进行综合审查认定,《家庭房屋套数查询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的采证使用有效期为出具日起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