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质押贷款质物要求
兴业银行质押贷款可使用本人名下的个人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个人保单权利、个人理财产品受益权、个人信托受益权以及个人贵金属等作为质物进行质押,凡已到期、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冻结、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质物不得作为质押品。
【1】凭证式国债:仅限于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在兴业银行认购的凭证式国债。
【2】个人贵金属:借款人以其本人所有的、以托管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账户内的,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流通的黄金作为质物,并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贵金属质押登记手续。
【3】定期储蓄存单:借款人本人名下、在兴业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存单(折)和存本取息存款或兴业卡上未到期定期存款,或与贷款经办行同城、兴业银行认可的“低风险银行”金融机构签发的未到期人民币定期存单。
【4】保单权利:由与兴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签发,可随时退保、变现,质押时即可预见保险利益存在,即具有现金价值、属于储金性质或投资分红性质的保单。
【5】理财产品受益权:限于以借款人本人名下购买的、兴业银行销售的本外币理财产品受益权,且质押的本外币理财产品受益权对应的协议未规定,该本外币理财产品不得转让、质押等可能导致质押无效的情形。
【6】信托受益权:以借款人持有的、以兴业银行回购方式转出的信贷资产为主体发行,或兴业银行为信托项目提供担保的信托产品的信托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