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贷款纠纷是近几年民事纠纷最多的案件。关于民间贷款的利率的争议也存在不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现在民间贷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一直以来,民间贷款利率规定不允许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明确借款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此次司法解释对“民间贷款”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界定:民间贷款,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