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表现类型虽然各有不同,但笔者认为可归结为普通型、复合型和特殊型三种民间借贷类型。
何谓普通型,笔者认为就是借款标的较小,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借款用途、借款目的明确的民间借贷关系。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出具了借款凭条给乙,借条上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利率等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并且借款金额符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复合型民间借贷,就是借款金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对借款用途含糊其词,不明确,或者就是采用比较普遍的、通用的叙述,通常在借条上出现的字眼就是“因生意资金不足或生意急需”这样的文字。这种民间借贷案件的通常情况是要么对利息没有约定,要么对利息约定高于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标准。特殊型民间借贷,就是借款事实非常清楚明确,并且借款金额特别巨大,借款凭条上对利率、还款期限等没有什么约定。审理这类案件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主张不假思索予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