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多条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房产抵押登记,实现提速增效。记者昨日从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获悉,今年1月1日起,该中心不仅优化人民法院拍卖涉押房产的抵押权注销流程,简化申请抵押登记收件要件,而且开展办理非融资反担保抵押登记。
根据新规,对民间贷款关系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向个人、企业发放贷款,由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为借款提供合同履约担保,并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房产抵押给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作为反担保的,可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在办理该业务时,抵押双方须共同到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须提交的主合同应包含借款人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债权债务合同;借款人委托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提供保证担保的委托担保合同(协议);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保证人,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具有保证性质的条款或保函)。这三份合同共同构成反担保抵押的主合同。
据了解,企业申请反担保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个人申请反担保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此外,我市还将优化人民法院拍卖涉押房产的抵押权注销流程。法院在生效法律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里明确被司法拍卖房屋的原产权证、他项权证作废,且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明确房屋登记机构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的,受让人无须先经登报公告权属证书作废,可直接凭生效法律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登记机构记载于登记簿后,通过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原权属证书、他项权证作废。
取消非金融机构抵押登记相关合同应先经公证的前置条件。对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企业间融资租赁、企业间购销行为(含销售代理)四种情况申请抵押登记的,不再强制要求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先办理公证,是否公证由合同当事人自主决定。
同时,对于多宗房屋共同设定抵押、为同一金融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人与部分抵押人协商达成一致,由各抵押人在各自担保范围内偿还部分贷款并申请办理部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的,予以办理,无须债务人或其他抵押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