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提醒广大在校大学生,办理“校园贷”时一定要谨慎,避免落入不法分子设下的陷阱,造成损失。去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某银行与在校大学生小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这是一起涉及“校园贷”的案件,最终小李承担了还款责任。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小李是青岛市某高校学生,为了给学校拉赞助结识杨某,杨某要小李动员同学到银行开立针对大学生的校园贷卡,每开立一张给其30元赞助费。2016年3月10日,小李在某银行开立账户并同时开了手机银行、网银、网银支付,手机预留号码为小李使用的号码。
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网银支付业务申请表中均特别提示务必保管好银行电子密码器,不要交给他人,也不要泄露自己的密码。同时,《某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约定,客户办理网银支付业务,应确保向银行提供手机号正确,客户向该手机号发送可用于支付银行账户资金的动态口令,客户须确认短信发送编号、商户名称和交易金额等信息与交易事项一致。
同日,该账户经郭某转入5500元,后又通过网银转出5000元。次日,通过网银转出500元。2016年3月10日,通过开卡手机号在银行平台商城消费6000元订购苹果手机一部,邮寄地址为浙江某地。此后,该卡并无还款。2016年4月28日,某银行向小李发出个人逾期贷款催收函,催收上述贷款6000元。小李称上述贷款自己完全不知情,并备注称自己办理银行卡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及密码均为杨某提供。
正是基于“校园贷”的上述特点,一方面,“校园贷”给在校大学生提供了更加低息便捷的贷款途径,有效抵制了社会上出现的“裸贷”等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贷款方式,维护了大学生的利益;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也会利用大学生涉世不深的特点对其施以小恩小惠骗取其信任获取相关密码从而骗得银行贷款,而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密码泄露大学生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面对“校园贷”,大学生们一定要谨慎行使权利,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