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大学生无力偿还高利息“校园贷”而导致的非法拘禁案。在杭大学生杨某,被涉事借款中介4人连续非法拘禁将近一周,期间多次遭遇殴打。10月16日,4名参与非法拘禁及殴打杨某的被告人被该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到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随着网络借贷业务的兴起,“校园贷”风靡校园。有统计显示,面向大学生的互联网消费信贷,到2016年规模已突破800亿元。不过,虽然“校园贷”在为学生提供应急周转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因为大学生涉世未深,对金融交易风险认识不足,金融风险意识淡薄,缺乏理财能力,加上部分学生自制能力差,又爱慕虚荣,享受心理作祟,而超能力借贷导致无力偿还现象频繁发生,借贷风险逐渐浮出水面。
此外,一些贷款公司恶意放贷,以原高于传统“高利贷”的方式放贷,并利用黑社会追债,网上就不断曝光令人匪夷所思的“校园贷”恶例、惨例。仅笔者注意过的如《第五次自杀!河南大学生因赌球陷“校园贷”巨债跳楼》、《大二女生陷校园贷在宾馆自杀 借款57万被发裸照》、《大学生借校园贷2万滚成20万 父母掏空家底借钱还钱》、《女大学生为买iPhone6陷校园贷 讨债公司发裸照催款》、《大学生陷校园贷溺亡:借1100元 一周还500利息》等等。
这些恶性“校园贷”都是杀人不见血的“高利贷”,一般都是“利滚利”,放贷的时候就充满着诈骗色彩,尤其是针对女大学生的“裸贷”,明显具有敲诈勒索性质,带来的社会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因此,今年5月7日,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且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对于存量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推出时间表。
现在看来,校园贷还有很多“存量业务”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由此衍生出来的讨债、逼债、绑架勒索甚至逼迫卖淫及“肉偿”的问题还将发生。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年利率36%的“校园贷”,因为明显有失公允,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行为,目前一律不受保护。而为了避免“高利贷”的发生,建议法律明确规定年利率超过36%的借贷一律属于“非法”。对于付息已经达到年利率36%的“校园贷”,明确不再偿还。如该案中的大学生杨某,实际借贷3万余元,几个月就已经偿还了7.8万元,却仍被逼债,警方来了也只能调解,不能认定放贷方违法,导致案情升级,杨某随后被殴打,被绑架,被拘禁,拘禁杨某的四人最终也受到法律的制裁,代价不可谓不大。
此外,公安机关有必要强调第三方讨债违法,并坚决打击第三方讨债行为。我们知道,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原本属于契约关系(假若是合法的借贷关系),银行作为债权方,未经借款人承认或法律许可,应该是无权将债权私自转让他人。因此,借款人没有必要理睬“讨债公司”,任何“讨债公司”单方面替放贷人追债的行为,都属于对债务人的无理骚扰。
据我所知,目前中国还没有一家合法的“讨债公司”。那些所谓的“讨债公司”,靠的都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暴力手段,比如通过电话、登门等方式骚扰、威胁当事人,最为严重的就是采取绑架手段逼债务人还款。该案所称“借款中介”,估计就是“讨债公司”。
有鉴于此,那些正在遭受“校园贷”折磨的大学生们,如果你还贷金额已经超过年利率的36%,但仍有“还不尽”的债务,就应该主动报警,寻求警方保护。对于那些身陷“裸贷”的女大学生,更应该主动报案,因为“裸贷”明显具有胁迫性质,这样的借贷关系原本就属于非法。而对于那些遭遇第三方追债的,更应该及时报案,否则迟早也会遭遇非法拘禁。
此外,司法机关及主流媒体应该多宣传严惩通过非法拘禁及殴打方式追逼“校园贷”大学生而被判刑的案例。笔者以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参与非法拘禁及殴打大学生杨某的4人实刑,让他们尝一尝“铁窗”的滋味,对于整治“校园贷”具有标杆性意义。当然,这个刑期似乎轻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