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昌市民许女士反映,她在东湖高新区宝业光谷丽都楼盘买了房,但因有不良征信记录无法贷款,她希望能退还14万多元的首付。
许女士介绍,她看中了该楼盘一套总价40多万元的房屋。去年12月初,她支付了14万多元的首付,签订了合同,并委托开发商帮助办理房贷。12月中旬,她接到客户经理朱小姐的通知,称银行查出她有多次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办理贷款。朱小姐建议,可以凑钱付清尾款,或以他人名义贷款。
这两条建议,许女士都无法办到,她请求退还首付款。朱小姐让她先签字,承认系因自己的原因造成无法贷款,才为其办理退款,但要扣除违约金。许女士没有签,她担心签字后违约金无法承受,“毕竟我对他们没造成多大损害,如果扣个几万块就太冤了。”她承认,上一套房贷曾有两次还款逾期,没想到有这么大的影响。
朱小姐对记者表示,许女士曾称自己没有不良征信记录,他们才帮其办贷款的,她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该笔违约金为房屋总价的10%,他们会同许女士再次协商,希望其签字后按流程办理退款,他们将力争少扣违约金。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范正武律师称,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实或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批贷款,购房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购房者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