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创业资金管理,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榆林市修订出台了《榆林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创业资金将采取无息贷款和股份投资的扶持方式,最高可享受50万元贷款。《办法》还指出,对于资金扶持对象取消户籍限制,放宽学历限制,扩大经营方式,营造创业创新便利条件。
扩大扶持范围让更多人享受“政策红利”
2015年6月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要求取消妨碍人才自由流动的户籍、学历等限制,营造创业创新便利条件。“新修订的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一大特点,就是对于资金扶持对象取消户籍限制,放宽学历限制,扩大经营方式。”2月8日,榆林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一名工作人员介绍。
据华商报记者了解,此次榆林市新出台的《办法》,扩大了创业资金扶持的范围,明确指出创业资金扶持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毕业年限不超过5年,在榆林市依法注册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大学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以及从事科技创新项目、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普通高校在校硕士及博士生。其中,对有过“陕西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项目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毕业年限。
合伙经营企业最高可享50万无息贷款
《办法》指出,创业资金将采取无息贷款和股份投资的扶持方式,对进驻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孵化或其他符合产业政策并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其中,无息贷款方式主要支持已经具有一定发展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帮助解决短期流动资金不足,促进扩大生产规模。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个人贷款金额最高不超10万元;合伙经营的企业,贷款人不得超过5人,总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偿还期一般不超过3年,经营周期较长的项目,经审批可延长至5年。股份投资方式主要支持处于研发型科技项目,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作为重点支持对象,额度一般为10至20万元。
结合榆林市实际,《办法》还完善了“创业资金”贷后管理、延期还款及呆坏账核销等章节,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和适当提高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氛围。其中,榆林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将对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控,并为借款人建立档案管理专户,借款人未全部还清贷款之前,档案不得迁转;如借款人或其所在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还款的,经审批可延期还款,延期还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借款人死亡或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借款人所创办的企业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或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企业损失严重、无法继续经营的,按照财政部《呆坏账核销办法》,经审批可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