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5〕32号),进一步规范中小微企业委托贷款资金管理,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近日,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订印发了《鄂尔多斯市中小微企业委托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由鄂尔多斯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由受托银行作为受托人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委托贷款的支持范围:除将列入我市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库的企业明确为重点支持对象外,侧重支持围绕大企业、大项目进行配套生产的中小微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填补上下游空白的中小微企业,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依托地方特色资源形成产业集群和品牌优势的中小微企业,地方产业孵化带动的科技研发和应用型中小微企业,关系社会民生,提升生活品质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