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合作机构和联合贷款的具体细节。
中海鼎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称,本办法所指合作机构是指贷款人在进行互联网贷款过程中,与贷款人在联合贷款、客户营销、风险分担、风险数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进行合作的各类机构。
中海鼎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贷款人应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标准和准入程序,针对不同类型合作机构,分别从行业地位、管理能力、经营可持续性、业务合规性、风险承担能力、风险数据真实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准入评估,确保合作机构的设立、经营和提供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贷款人应与合作机构签署书面合作协议,中海鼎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限定合作事项范围,规范合作机构行为,保障借款人信息安全。
贷款人与合作机构应建立满足合作业务需求的信息系统,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敏感信息的有效隔离,保证双方数据交互在安全合规的环境下进行。
其中,中海鼎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在联合贷款方面,本办法所称联合贷款是指贷款人与合作机构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按约定比例出资,联合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互联网贷款。
贷款人开展联合贷款,应具备1年以上互联网贷款的运营管理经验,互联网贷款管理机制建设完善,风险模型有效性经过充分验证,存量贷款风险水平较低。
联合贷款合作机构资质为:贷款人应将联合贷款的合作机构限定于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牌照并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海鼎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贷款人应建立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流程,确保合作机构具备发放贷款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