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引发行业广泛关注的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借款人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今天终于有了最终判决。
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将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里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新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自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关于金融机构是否也适用于4倍LPR利率上限的限制,一直没有明确的答案。这起案件的判决,给金融机构是否适用于民间借贷新规的利率限制提供了一个参考答案。
事实上,不止这一起案件,今年8月20日新规出台后,已经有多则判决书仍然沿用年利率24%为金融机构融资费用上限。
二审认为平安银行不受4倍LPR限制
“愉见财经”先带大家来看一下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此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随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提起上诉。
本案中,贷款月利率为1.53%,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这已超过4倍LPR的利率限制。
当时一审中法院对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利率未予支持,在行业内影响很大,当时正是民间借贷新规出台不久,很多持牌金融机构对此颇为担心。
而今日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关于利率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予以支持。
已有多个判例显示
4倍LPR暂不适用于金融机构
今年8月20日新规出台后,已经有多则判决书仍然沿用年利率24%为金融机构融资费用上限。
比如,9月16日,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9413号判决书显示,借款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融消费金融借款本金116206.42元、利息13095.66元、罚息3177.56元(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以全部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合并计至款清之日)。
9月25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057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深圳分行欠款本金195235.24元、利息4033.56元、罚息4130.56元、复利166.30元(暂计至2020年3月12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9月27日,根据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内2222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营业部借款6484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9月28日,根据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2民初字132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彬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12月4日计算至还款之日)。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引关注
新《规定》明确了新的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新规出台后,市场对于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的大幅降低,是否会影响到信用卡以及一些非银持牌金融机构,比如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的借贷利率等问题就颇为关注。
而根据新规的表述,是“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间订立”;所以一般的理解是,所有持牌金融机构名义上不适用,其他以贷款为主业但属于非金融机构需要适用,还有人民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都需要适用。
判例如何影响行业?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认为二审判决支持金融机构的利率诉求,明确表示了这类机构不适用于4倍LPR限制,给行业带来了很大信心。他指出,我国虽然不是英美判例法系,但二审的判决结果也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同时,他表示这一判例也能有力打击“反催收联盟”。据了解,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出现了大批的反催收联盟,恶意“逃废债”,对银行和持牌金融机构造成了很大困扰,该判例对这种乱象有限制作用。
据《华夏时报》报道,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表示:“这一判决其实是很正常的,金融机构的利率有着一整套完善的市场决定机制,有自身的体系和逻辑。国家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条例,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是约束非金融机构的借贷体系,主要目的还是让非金融机构借贷体系进入规范化管理状态。而金融机构本身就是已经规范化管理的,所以不适用也是很正常,二者本来就是两个体系的运行状态。”
对于今后金融机构利率的影响,黄大智认为该判例影响有限。“虽然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不适用于4倍LPR的限制,但小贷公司是适用的,如果金融机构利率高于4倍LPR,那么小贷公司的利率就会更低,对客户更有吸引力。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也不得不依照市场规律来降低利率。从这个角度来讲,未来金融机构是否适用于民间借贷新规的意义也没有那么大了。”
同时,黄大智强调:“毕竟我国不是判例法,严格来说,一个案例的判决不具有普适的解释力,而且这不是最高法的终审,只是一个地市级法院的判例,对行业的指导意义也是有限的。”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4倍LPR利率上限的规定,业内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普惠金融促进工作委员会学术指导小组组长刘克崮就认为:“我们通过深入调研和综合各方面意见,认为新规对民间借贷利率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小微经济体的融资难。很多国家的利率保护上线都高于中国,建议在新规实施落地过程中吸收国内外经验教训,防止一刀切,引导实际利率适应现实中生产和消费借贷用途的差别、借贷供求关系的地区差别,以及借贷额度大小主体差别。”
刘克崮强调,为生产提供支持的金融业务需要更多包容,这样才能更好发挥民间借贷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支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