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是为保障金融机构贷款安全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的罪名,虽然在实务中关于骗取贷款罪相关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息,但该罪的无罪判决整体上呈现出一种减少的趋势。在积极刑法观逐渐占据主流的背景中,金融消费者、小微企业家该如何以最经济也最安全的方式面对?飒姐团队认为可以通过几起不起诉案件一看究竟。
基本案情
案例1:被不起诉人提供不具有真实交易的虚假购销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人及抵押物是真实有效并可供执行且抵押物的价值远超出贷款金额。被不起诉人的贷款行为没有给银行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不会危及金融安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霞检诉刑不诉【2019】103号
案例2: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在提供真实足额抵押物的情况下,为申请贷款,应银行要求提供贷款用途和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严某某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而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涟检诉刑不诉【2018】59号
案例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的过程中,向银行提供了足额的自有财产抵押和担保。现银行已通过司法程序追回了相应的贷款资金和信用证垫付资金,未给银行造成直接损失,因此冯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
——绍柯检公刑不诉【2016】53号
案件评析
不起诉制度规定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形。
上述案件中,案例1与案例2属于《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构成犯罪的法定不起诉情形,案例3则属于《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酌定不起诉情形。酌定不起诉意味着当事人已构成犯罪,但是司法机关认为这一犯罪行为不需要被处罚。通过上述案例,飒姐团队认为骗取贷款罪的不起诉案件中均有一共同特征:当事人提供了足额抵押或担保。
经济损失:骗取贷款罪核心内容
飒姐团队认为认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
1. 采取了针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方面的欺骗行为。
2. 取得了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
3. 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实务案例说明上述构成要要素之间并非平等关系,飒姐团队经验,关于骗取贷款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法益的判断是是犯罪构成的核心标准。当事人即使在客观行为上完全符合了骗取贷款罪的标准,也通过欺骗行为实际取得了贷款,但只要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即没有实质侵害法益,那么就不构成犯罪。
2. 经济损失是法益判断的主要抓手。骗取贷款罪的判断一般通过可以量化的经济损失进行,经济损失一定是实际发生并且无法弥补的,因此如果当事人提供了足额抵押或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权实际上是可以实现的,这种情形下不应当构成犯罪。
3. 骗取贷款罪是为保障金融机构贷款安全设置的罪名,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金融安全,因此经济性是骗取贷款罪的本质属性,没有对经济性产生影响的骗取贷款行为不应当由刑法进行规制。
如何面对骗取贷款
对于金融消费者、小微企业而言,融资一直是自身发展不可避免的难题之一,在科技不断进步,经济形势不断改变的大环境中,处理刑事风险也愈发需要经济性,即以最低成本处理刑事风险。
相较于无罪判决,不起诉是一种耗时更短,结果更加明确,也就更加经济的司法产品。飒姐团队认为,要在骗取贷款罪的处理中达到不起诉的结果,必须以经济性为核心进行方案建构,即严守提供足额抵押或担保,保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能够最终实现。同时由于金融产品日益丰富,这些新生事物法律定性的模糊性决定了其较高的风险,金融消费者必须在第三方的帮助下才能完成充分的风险抵御。
飒姐团队认为在未完全建立起完整的风险预防制度的当下,金融消费者首先要做的便是树立证据意识,围绕经济损失这一证明对象至少需做到以下几点。
1. 妥善保管能够证明己方提供抵押或担保真实性的文件,主要包括相关公示登记、权属证明等。
2. 及时留存能够证明提供的抵押或担保能够现实实现的证据,主要包括银行方债权的实现记录、己方对银行贷款的积极偿付流水、转账记录等。
3. 注意将能够证明贷款用途的证据留存,尽量形成书面文件,预防罪名升高。
写在最后
提供足额抵押或担保是骗取贷款罪不起诉主要因素,这并不意味着欺骗行为本身是合法的,金融消费者以伪造经济合同等手段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行为,仍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等罪名。
骗得贷款,不一定构成犯罪,但铤而走险,一定会面临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