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大套路贷案具体经过是什么样的?套路贷与普通贷款有什么区别?在“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经济纠纷假象,将虚构的债务合法化,非法强占他人财产,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公安部2月26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有关情况。会上通报了浙江特大套路贷案,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浙江特大套路贷案具体经过是什么样的?
浙江台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陈正方介绍,去年5月份,浙江台州温岭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福建省福州市龙腾肆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从事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随即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台州、温岭两级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从2017年8月份起,吴永杰等人勾结了20余名骨干成员,成立“福州龙腾肆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宣称是信息服务,实质上是通过网络从事“套路贷”的违法犯罪活动。从2017年8月到2018年5月,10个月的时间,一共对全国9万多人次放贷,涉案金额高达4亿多元,非法获利超过1亿元。
团伙内部下设人事部、法务部、技术部、财务部、催收部等部门,还有16个业务团队,团伙成员统一培训,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陈正方表示,这个团伙通过购买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或者从网络中介当中获取受害人借贷需求信息,然后以无抵押、放贷快为诱饵,诱骗受害人借贷小额贷款,并不断地通过“平账”、“过桥”、“逾期费”等手段快速垒高债务,赚取高额非法利润,达到“借八百还别墅”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旦受害人无力偿还,该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包括他通讯录上的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有的受害人因为不堪受软暴力催收,被逼自杀。如受害人贾某,最初向该团伙借款7000元,扣除“砍头息”以外,实际到手4900元,他就陷入了“套路贷”的陷阱。以后的一个月时间,他先后被逼迫7次借款平账,最终债务累计超过了10万元。也就是一个月之内,从最初的借款7000元,到手4900元,最后总额一个月到了10万块,增长了十几倍。受害人张某,因为无力偿还虚高债务,遭受到该团伙的软暴力催收,团伙成员向他发放恐吓图片,图上有张某的身份证、照片,还发了一个花圈的照片,包括棺材,以及“张某全家死光光”这些字样,对他进行软暴力的催收和恐吓。
2018年6月,台州温岭市公安局对该犯罪团伙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一共抓获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寻 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263人,彻底捣毁了以吴永杰为首的特大网络“套路贷”黑恶犯罪团伙。
套路贷与普通贷款有什么区别?
“套路贷”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
“套路贷”与普通的 民间借贷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一是出借目的不同。民间借贷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二是手段方法不同。民间借贷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受民事法律的保护,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 违约的情况,而“套路贷”则存在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制造银行流水,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等多种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动追求并制造“违约”事实发生,为下一步设计“套路”,非法占有更多 财物奠定基础。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伴随产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受害人 人身权、财产权,其签订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及恶意垒高的债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是“浙江特大套路贷案”的相关信息,最后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选择具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准确评估个人还款能力,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避免落入“套路贷”陷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