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公积金其他类提取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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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a 提取人的身份证;
b 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c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民政部门签发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d 特困职工提供市总工会签发有效的《特困职工证》
e 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同户户籍证明)
2.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
a 提取人的身份证;
b 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c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1年以内的病历证明或出院小结;
d 医疗费用发票(5000元以上)
注:a职工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以下重大疾病之一的方可提取: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b非提取人患病的,提取人还须提供与患者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户籍证明)。
c夫妻双方可共同提取,每年仅限提取一次,只能提取帐户内十元以上的余额。
3.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并离开本市
a提取人的身份证;
b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c《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人事调令》;
d提取人身份证上住址为本市范围内的,还需提供非本市户籍的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明。
注:武进、金坛、溧阳属本市范围
4.出境定居
a 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b职工境外长期居住护照或出境定居签证
5.失业且临近退休年龄
a 提取人的身份证;
b 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c《就业登记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
6.退休、退职
a 提取人的身份证;
b 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c 属退休提取的提供退休证或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复的《同意退休审批表》d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的,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7.死亡
a 办理人身份证;
b 办理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户籍证明)或受遗赠证明;
c 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d 职工死亡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死亡注销证明或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能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