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景芳(化名)以被告曾琼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同时向银行提交了曾琼的身份证明和居住地址等资料。曾琼收到信用卡后,将信用卡交由景芳使用。景芳使用信用卡并透支,共欠本息10407.81元。
之后,银行将信用卡显示申请人曾琼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上述款项。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结该起信用卡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己并没有申办过任何信用卡,本案所指信用卡系他人冒用自己的名义办理,自己已向公安局报案。但是被告确认收到信用卡后将其交给了案外人,案外人随后使用该卡消费。
法院认为,尽管案外人持被告相关身份资料以被告的名义申请办理信用卡,但银行是向被告本人发放的信用卡,被告收到信用卡后,将卡交给了案外人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故法院认为被告与银行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应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因被告将卡交予案外人致使信用卡欠款,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向银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10407.81元。
法官温馨提醒:切勿将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等重要证件转借他人使用,如授权委托他人代办特定事项,最好在证件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于办理……事项”字样,避免被再次复印或转作它用;若发现重要证件遗失,应当及时咨询发证机关,采取补救措施;若收到非本人办理的卡片等物品,不要随手丢弃,更不要随意转交他人,应及时弄清原委,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