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利,小老板张某竟以身试法,替人非法代办银行卡 272张,触犯刑律而身陷囹圄。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5万元。
现年48岁的张某,上海市闵行区人,由于好赌经常囊中羞涩。2014年6月间,张某在游戏机房里认识了一名河南男子,说通过注册公司可以去银行开卡赚钱。同年8月间,张某以上海裕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的名义,虚构为公司员工办理工资卡的事实,使用非法获得的被害人吴某等人身份证复印件,至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北桥营业所非法办理邮政储蓄银行卡272张,并转卖牟利。
事后,因受害人吴某被冒名开通华夏基金和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导致财产损失,遂报警后而案发。不久,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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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作为个人信用标志的银行卡和身份证被当做商品在网上倒卖,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此外,买卖银行卡行为过程中可能会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买卖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非法买卖的银行卡、身份证等可能被用于洗钱、逃税、诈骗、送礼和开店刷信用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小编在此提示,为了您的账户和个人信息安全,请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您的银行卡、身份证、网银U盾及支付密码等。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2、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3、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