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精诚合作到对簿公堂,交行信用卡中心与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只用了不到三年时间。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揭开了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与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一起合同纠纷案细节。
2015年9月1日,交行信用卡中心与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信用卡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并随后两次顺延续约,最终延期至2018年8月31日。合同约定,交行信用卡中心作为投保人,为其持卡人投保包括交通工具延误险等保险产品。
然而,第二次续约后不久,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便向交行信用卡中心发出声明函称,由于近一年来案件量急剧增加、赔付情况持续恶化,继续履行合约对该公司显失公平,故而要求双方调整合约方案,并表示若10月5日未达成一致,将终止合作协议。
对此,交行信用卡中心却并不买账,称平安财险修改承保条件的要求,没有任何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此后,双方就合同纠纷展开了多轮沟通,但均未达成一致,最终只得将此案诉诸法院。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交行信用卡中心与平安财险哪一方在履约过程中,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同时对于涉案双方的诉请,是否具备足够的依据。
航延险报案量激增 平安财险要求涨价
2015年9月1日,交行信用卡与平安财险签订《交通银行太平洋白金信用卡保险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交行信用卡中心为其所核发的交通银行太平洋白金信用卡主卡或附属卡(包括但不限于标准白金信用卡,东方航空白金信用卡和亚洲**通白金信用卡,以下简称白金卡)的持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投保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各项保险事宜,订立本协议。
根据合约,交行卡中心以其发行的并且已激活的白金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数量,按照梯度价格向平安财险支付保险费。
此后,交行卡中心又先后在2016年、2017年与平安财险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确认主协议到期后,基于主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条件续约,最终将合同延期至2018年8月31日。
至此,双方的合作还算愉快。然而就在第二次续约后不久,2017年9月4日,平安财险在向交行卡中心寄出2017年5月至7月期间服务费发票的同时,还向其发不出了一封声明函,称根据目前持卡人报案的案件量测算,近一年来,案件量急剧增加、赔付情况持续恶化,继续履行白金卡权益中的航班延误责任方案,将对平安财险显失公平。
平安财险方面称,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公司可以提高保险费率或者解除合同。鉴于平安财险方面已提前30天通知交行卡中心,如10月5日双方未能在方案条件调整上达成一致,平安财险届时将终止合作协议。
9月14日,平安财险再度发出声明函,称在10月5日前希望与交行卡中心继续保持积极沟通,如10月5日双方未能对后续合作方案达成一致,公司自10月6日起将终止合作协议。
拒绝抬价 交行信用卡中心更换保险服务商
面对平安财险方面的突然发难,交行卡中心于9月29日做出回应,称平安财险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属于严重违约行为。若其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将严重损害该行持卡人合法权益,并可能造成大规模客诉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舆情,极大损害双方企业声誉,产生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同时,交行卡中心方面表示,双方签订的主协议、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依法有效成立,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情形,平安财险无权单方变更或终止合同,应继续履行直至合同到期。
一边是声称不协商涨价就解除合约的平安财险,一边是据不承认其变更终止合同资质的交行信用卡中心。围绕后续协议方案,双方随即展开了更加激烈的沟通交涉。
2017年10月13日,平安财险向交行信用卡中心再度发送邮件,表示已提前30天向其发送声明函要求解除合约,据此平安财险将停止受理出险时间在10月6日以后的案件。
由于平安方面停止受理出险,交行卡中心也相应作出调整。10月24日,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公告称,由于系统升级需要,交行信用卡APP中的延误理赔功能将暂时关闭。用户需通过电话热线进行理赔申请,理赔时间为30个工作日。
2017年10月26日,因交行卡中心尚未支付5月至7月期间的服务费,平安财险通过邮件向其进行了催收。随后,平安财险又表示,已在保留合同解除权、搁置争议的前提下,暂时恢复10月6日以后案件的理赔工作。若交行卡中心增补保费200万元,平安财险同意将该项目继续承保至2017年底。对于交行卡中心提出的履行2018年合同内容,若其增补保费4000万元,平安财险也同意将该项目由继续承保至2018年8月31日。
不过,对于平安财险提出的条件,交行卡中心依旧不予接受。2018年3月28日,交行卡中心向平安财险发出公函称,公司已支付主协议和补充协议项下发生的2017年5-7月保费388.54万元。鉴于平安财险已于2017年9月4日单方违约通知解除合同,并且于2017年10月6日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交行信用卡中心将引入新保险服务商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2018年3月31日,交行信用卡中心与太保财险上海分公司签订协议。6月28日,交行卡中心向太保财险支付保费499.67万元。同时经审计,截至2018年8月31日,交行卡中心自行垫付因航班延误导致的理赔款金额共计296.6万元。
各打50大板? 法院:双方均存在瑕疵行为
究竟是平安财险擅自解除合同违约在先?还是交行卡中心拒绝协商更改协议不合规定?
2018年10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环节,交行信用卡中心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平安财险方面于2017年9月仅以商业损失为由,在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并且于2017年10月6日单方停止履行合同。经公司多次敦促后仍拒不履约。
交行卡中心认为,平安财险的上述行为已导致其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因上述违约行为对公司及持卡人造成巨大风险敞口,为尽可能降低因此造成的风险、减少相应损失,交行卡中心在前期自行垫资理赔的基础上,经事先通知平安财险后,被迫引入新保险服务商承担相关保险责任。此外,由于平安财险的严重违约,导致交行卡中心面临巨大的客诉和舆论压力,造成被告重大声誉损失。上述因非法停止履行合同造成的全部损失,均应当由平安财险承担。
据此,交行卡中心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决平安财险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80.36万元,其中包括2017年10月6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保险金赔付损失335.67万元,运营费损失335.67元,声誉损失176.12万元,以及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新旧保险商保费差额损失432.9万元。二是判令诉讼费用由平安财险全部承担。
对于交行方面的陈述,平安财险方面辩称,不同意其所有诉请,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平安财险方面表示,双方互发函件只是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的过程,交行卡中心缴纳保费义务与商务协商过程无关。
同时,协商过程中,平安财险并没有拒绝理赔或实际解除合同。平安财险认为涉案合同确实已经解除,但2017年10月6日是休息日,应顺延至2017年10月12日作为合同解除日,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交行卡中心拒绝支付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的保费,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在多次催告后,仍不支付保费,故而应由交行卡中心承担违约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平安财险方面指出,在交行卡中心方面拒支付3个月的保费后,公司仍然先行垫付了理赔款。截至2017年11月30日的保险理赔款,平安财险已经先行垫付,自2017年12月1日开始才没有进行过理赔。
对于交行卡中心关于保险赔偿金的诉请,平安财险表示,合同因为交行卡中心方面的原因已经解除,平安财险无需理赔。至于其他诉请费用,平安财险认为均与其并无关联。
对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承保不确定风险,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提出的案件数量增加、赔款总金额已远超可预估范围属于合理的商业风险,而非情势变更。其提出的合同解除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也没有合同依据。故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且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同时,交行信用卡中心在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亦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但之后该信用卡中心补缴了相关价款,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虽然履行了催缴义务,但并未按合同约定条件提出解除合同,因此交行信用卡中心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亦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所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然都存在瑕疵行为,但都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故均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在此前提下,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张的保险金赔付垫付款具有合同依据。
而关于垫付款具体金额的确定,法院指出,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交行信用卡中心则主张权利到2018年3月31日而非合同到期日的2018年8月31日,这说明涉案合同实际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日期确定为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张权利之日较为合理,相关垫付款的金额就应以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张的日期结合审计结论来确定。
最终,法院确认,出险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交行信用卡中心垫付理赔款计257.83万元。至于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张的运营费损失、声誉损失以及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新旧保险商保费差额损失,法院认为,在双方所签涉案合同权利义务未消除前,双方均应履行涉案合同,交行信用卡中心与他人另外再签订相关的保险合同系该信用卡中心的经营行为,与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无涉,交行信用卡中心该部分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终一审判决,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交行信用卡中心保险金理赔垫付款257.83万元;同时,驳回交行信用卡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6万元,由交行信用卡中心负担7.12万元,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负担2.74万元。
一审判决后,交行信用卡中心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查明后认为,上诉人交行信用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