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国11条”中首次提到,“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理财公司’是一个全新类别的金融机构。”董希淼表示,虽然监管机构明确鼓励允许合资成立外资控股的理财公司,但目前这类金融机构的具体营业范围、投资限制、各项监管指标都尚未制定。
何南野分析认为,对监管层来说,理财公司的外方控股比例上限、注册资本的要求、符合什么条件的外资股东可以作为发起方?外方控股的业务范围是否与中方控股从业的业务完全一致?这些关键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从2017年外交部宣布中国将按照自己扩大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大幅度放宽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到2018年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扩大金融开放的11项具体措施;再到如今的“国11条”对外开放措施,多项具体政策的渐次落地和兑现,一次次印证了“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的承诺。
然而,开放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扩大开放同时也意味着更加激烈的竞争,对监管部门也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中资银行和监管部门都要做好相应准备。
对监管机构而言,扩大开放对其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金融市场不断融入全球市场,业务交往的复杂程度上升,内外法律、监管制度、商业模式等差异更加明显,监管层不得不面对内外两大因素,一方面要为企业创造适宜创新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要守住风险底线。
对银行机构而言,扩大开放将倒逼我国银行业提升防控风险能力。“防风险”是近几年金融业的主题,但是依靠关闭大门、把风险和冲击挡在门外来防范风险是不现实的,让中资银行在开放中得到“历练”,提升韧性和抵抗外部冲击的能力,才是长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