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信用卡时,有部分人想钻银行的空子,向银行虚报收入、房产、车产等资料以获得大额度的信用卡,殊不知为自己今后的理财埋下了炸弹。近日,连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冼村派出所的大力支持下,侦破一宗银行卡诈骗案,成功将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抓获。
今年5月29日,连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农行连州支行工作人员报案称,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一名男子到该行办理信用卡,继而利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49844.98元。
经侦大队民警查明,2012年10月,犯罪嫌疑人夏×标利用虚假房产证资料骗取连州市农业银行的信任,办理了一张信用卡,继而利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49844.98元。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银行多次以电话、邮寄催款单等方式催款,但夏×标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还款。
查明事实后,办案民警多次到犯罪嫌疑人夏×标出没场所实施抓捕,均被逃脱。为尽快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9月13日,民警对夏×标进行网上追逃。10月2日,办案民警获得重要线索,在逃人员夏×标在广州市天河区出现,民警主动放弃休息,立即驱车赶至广州市天河区,最后在冼村派出所帮助下,于广州市天河区平云路某宾馆将在逃人员夏×标成功抓获。
延伸阅读
信用卡透支的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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