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具有一定特殊性,因此,在信用卡申请时都会明确表示,信用卡不得外借,如发生财务纠纷,后果自负。而近日,则有人以身试法,枉顾他人利益,以“信用卡”获取不法金额。
事件是这样的,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洪某灶以1800元至2000元的价格向人购买500余套含银行卡、开卡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绑定手机号、取款密码、U盾信息在内的“四件套”,再通过聊天软件与买家联系,以每套2500元至3500元的价格出售,并通过快递邮寄至菲律宾、柬埔寨等地。
其间,洪某灶频繁更换聊天软件和网名作案,来规避网警监控。
2019年4月28日,在网警多次追踪下,洪某灶在住处被警方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19张、手机号码卡2张等。
翔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灶为牟取非法利益,收买并向他人出售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之名义进行交易的信用卡500余张,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洪某灶(男,27岁,福建厦门人)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法》的第196条中明文规定了信用度卡诈骗的4大种行为表现,分别为: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二、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版;
四、恶意透支自己的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