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普通用户服务条款如下
一、 平安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服务系统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归平安银行所有。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平安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的用户。
二、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平安银行":指平安银行;
"用户":为在银行设定的限额(人民币2000元)之内交易的普通用户;
"网上银行服务":指平安银行借助互联网技术为个人用户提供的金融服务;
"交易指令":指用户通过互联网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指示;
三、网上银行服务的用户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申请网上银行服务前已在平安银行开户
(二)保证遵守本协议及《平安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平安银行网上银行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四、用户使用的网上银行服务范围在平安银行已提供的服务项目和交易限额(人民币2000元)之内,也可由用户自己在网上设置服务项目和 交易限额。平安银行有权随时变更(增加和减少)所提供的服务种类和交易限额,并在网上银行主页向用户公告;用户也有权随时变更(增加和减少)所申请的服务种类 和限额,用户变更服务种类,必须在平安银行系统已开设的服务范围之内,变更的服务种类以电脑记录为准,不须另行通知平安银行。
五、用户在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可在平安银行允许的范围内在网上修改个人资料,但用户需对修改所造成的损失和风险承担责任。
六、用户不得在网上银行系统内发送与网上银行业务无关或破坏性的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对造成平安银行损失的,平安银行有权对用户进行索赔。
七、平安银行应对用户的账户交易资料等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用户的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平安银行,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八、在网上银行系统和资金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平安银行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1、 在除平安银行主机批处理以外的时间内为用户提供网上查询及平安银行内转账服务;
2、 在除节假日外的营业时间内为用户提供跨行转账及异地汇款服务;
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因平安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用户资金延误的,由平安银行按《支付结算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赔偿。
九、如用户发现平安银行执行其交易指令确有错误,应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平安银行,在通知中应说明怀疑错 误发生的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平安银行应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银行工作日内告知用户调查结果。如平安银行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平安银行的原因,应在告知用 户调查结果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对错误作出改正,如平安银行认为错误并未发生,应在调查结束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用户并做出解释。
十、平安银行应就错误的发生赔偿用户相应的损失,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平安银行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信息不明、不完整;
2、 用户的交易指令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3、 用户未能正确依据网上银行服务的说明行事;
4、 战争、核事故、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平安银行的情况;
十一、用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除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标准向平安银行支付电子转账费用外,不需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十二、用户和平安银行均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用户终止协议,须在网上撤销原用户号,银行终止协议必须在网上银行主页向用户公告。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十三、用户和平安银行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平安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应依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本协议是对用户与平安银行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就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而言,应以本协议为准。网上银行服务中发生的电子凭证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效力的真实和有效的依据。
十五、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自平安银行向用户提供第一笔网上银行服务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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