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一实例:王某某在取钱时,前面的人没取卡就走了,他捡到人家信用卡,利欲熏心作祟,他取了款,但最后又在妻子的劝说下,主动投案自首。大家肯定都很好奇后续的发展,那么法律条文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是怎么认定的呢?
一、拾得信用卡并使用属于犯罪行为
所谓拾得信用卡并使用是指行为人捡拾了他人遗忘或丢失的真实、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信用卡不等于财物,拾得信用卡和密码也不等于就获得了信用卡上的资金或财物。信用卡只是一种记载资金或财物的载体,其自身并没有财产价值,要将信用卡转化为资金或财物就要有兑现的过程,履行特殊的手续。行为人在特定的场所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和密码,如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上的信用卡,无须履行其他手续即可以取款,则构成侵占罪。
我国发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都明确规定,信用卡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行为人在非特定场所拾得信用卡并使用时,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进行取款、支付、消费等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应以本罪论处。
二、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罪刑判定有分歧
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在特定的场合拾得他人信用卡及密码,无须履行其他证明手续即取款或消费的,认定为侵占罪;拾得他人遗失于非特定场所的信用卡及密码,提款或消费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应作为民事违法行为处理。还有学者认为,行为人捡拾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提款机上取款的,应认定为盗窃罪;既在自动提款机上取款,又欺骗银行职员或特约商户职员骗取财产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本罪的判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编为您总结:虽然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认定一直有所分期,但是不管怎么说,这还是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卡友们千万不要一时贪图眼前的小利益,从小妈妈可就教育我们:拾金不昧才是好孩子,我在马里边捡到一分钱,把它还给警察叔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