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例当中,有不少不法分子,是利用虚假身份证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然后用这信用卡进行的诈骗或恶意透支,那么,这个“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认定界限在哪里呢?让我们仔细了解一下。
一、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行为认定
1、行为人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是信用卡申请人资格的重要信息,是申请人资信证明的基础,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确认申请人资格的根据,也是信用卡发生纠纷时认定责任主体的依据。
2、行为人骗领到信用卡。骗领信用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伪造或虚构证明材料,骗取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或持卡消费的行为。骗领到的信用卡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信用卡”。不仅包括使用申请人的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还包括了使用保证人的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发卡银行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是为了防止申请人骗领信用卡,避免财产损失。申请人使用虚假的保证人的身份证明,规避发卡银行的催收行为,导致银行不能向保证人追回透支金额,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
3、行为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即是行为人必须有使用该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实施了“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而没有使用该信用卡,则应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包括以他人的身份证明挂失他人的信用卡并骗领补办的信用卡。领取信用卡既包括申请人领取新的信用卡,也包括领取因挂失而重新补办的信用卡。同理,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也应该包括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新的信用卡和骗领因挂失补办的信用卡。
使用该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不局限于使用行为人自己骗领的信用卡,还包括了使用他人骗领的信用卡,只要行为人使用了骗领得来的信用卡,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刑法理论界对此行为的不同看法
1、认为骗领信用卡并已超额或者超期透支,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对骗领后超额超期透支,银行对持卡人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2、骗领信用卡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银行资金,客观上采取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财产所有权关系,应以诈骗罪论处。
3、单纯骗取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骗领后,为实施诈骗进行支取现金、消费的,无论是否透支,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构成诈骗罪”。虽然这几种观点各有理由,但是并不适用于《刑法修正案(五)》的相关规定。
小编为您总结:不管怎么说,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都是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其中一种,有虚假身份证明的界定,也有自己骗领和他人骗领等等认定。一旦犯罪就是要付出同等代价的,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