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业最全面的规范性文本已出炉。昨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信用卡的业务准入、发卡业务管理、收单业务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等方面对信用卡业务作出了明确规范。该征求意见稿有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限(截至2010年9月10日)。
这是自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后,时隔14年,管理层再次就信用卡业作出全面规范。
随着近年来信用卡市场的迅猛发展,为了更好顺应市场需要,此次银监会首次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布全面管理规范。同时,这也是成立于2003年的银监会首次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布统一的管理规范。截至目前,商业银行信用卡发行总量已达1.85亿张。
据悉,在《办法》发布之前,各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一般依据央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进行操作。随着此次《办法》的出炉,银行业人士预计,或将引发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整改风。
同时,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也是银监会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的标志,即今后中国人民银行专司货币政策管理,银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的分工将更加清晰。
“首次系统性全面规范”
昨日银监会下发的《办法》分为八章共计112个条款,从信用卡的业务准入、发卡业务管理、收单业务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等方面对信用卡业务作出了全面规范。
《办法》对目前业界所关注的信用卡焦点问题,如未激活信用卡不得收费、超限额用卡收费、禁止不当催收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范。
银监会表示,《办法》的制定旨在建立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的统一监管标准,防范风险,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持续支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与1996年央行下发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办法》不仅内容上更加全面,且更能适应目前信用卡市场发展的各种新要求。
银监会表示,《办法》是对银监会已发布的监管要求的汇总提炼和对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细化。
此外《办法》第110条还明确,本办法颁布之前制定的相关信用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新《办法》非常全面,几乎涵盖了信用卡的全部业务流程,而且规范的不仅仅是银行,还包括发卡以及收单机构,并涉及营销业务、后台系统、后续监管等诸多方面。”这是昨日晚间香港注册金融师赵志敏在翻阅了《办法》后的第一感觉。
赵志敏指出,《办法》中很多内容都是银监会此前陆续发文规范过的,但系统性全面规范信用卡业务尚属首次。
信用卡总量达1.85亿张
在赵志敏看来,近年来,随着信用卡数量大幅增长、功能不断增多,14年前由央行下发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显然已不能适应如今的信用卡市场需要,因此也出现了很多涉及信用卡的新型纠纷、甚至违法案例。
也正因为此,业内人士一致认为,银监会《办法》的下发正是当下信用卡市场发展所急需的。
与此同时,赵志敏指出,由于1996年央行下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时,银监会尚未成立。此番,银监会《办法》的下发,正是银监会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的标志,今后中国人民银行专司货币政策管理,银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的分工将更加清晰。
赵志敏坦言,虽然目前各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开展大体已符合《办法》的要求,但由于信用卡业界的同质竞争越发激烈,各银行多少都会存在一些尚不合规的做法,因此,随着《办法》的正式颁布,或掀起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整改风。
银监会昨日给出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总量已达到1.85亿张;仅2010年上半年,信用卡交易量就达到了2.2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0.73万亿元。
管控银行信用卡风险
在业内专家看来,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大规模开展,近年来信用卡业务违约率的不断上升也正在影响银行的资质。
虽然多数专家认为,中国消费者尚未接受透支消费的理念,而信用卡市场产生的不良贷款,尚不足以使中国经济陷入信用卡危机,但近年来信用卡不良贷款增量,还是使银监会看到了“危险的种子”。
“《办法》主要从管控风险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即规范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及其特定服务设施和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服务。”银监会指出,包括从受理信用卡申请直至信用卡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涵盖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商户、各类信用卡业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行为。
央行早前发布的《2009年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末,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总额(即信用卡透支余额)达2457亿元,同比(比上年同期)增加55%,期末应偿信贷总额占到金融机构人民币居民短期消费性贷款余额的38.5%,同比提高了0.3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大幅增加。截至2009年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6.96亿元,同比增长128%;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1%,较2008年末增加1个百分点。
未激活卡不得收费
未激活的信用卡就遭遇银行的“被收费”一直是持卡人投诉的焦点。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不过,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这样的要求源于近来持卡者与银行之间有关信用卡年费的争执。此前,不少信用卡持卡者投诉,自己手中的信用卡自开卡之日起就一直没有被激活,但还是收到了银行寄来的年费催缴通知单,甚至有一些持卡者因为没有及时缴纳年费,而被银行视做信用卡欠费,在央行征信系统中出现污点。
不得向未成年人发卡
在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方面,除附属卡外,《办法》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
不仅如此,对年龄超过18岁的学生信用卡发放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不仅要求对同一个学生卡签发信用卡发卡的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办法》还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对学生消费者申请信用卡作出限制。
《办法》要求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以及提高学生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
《办法》强调,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收取超限费须获持卡人授权
多数银行对于信用卡超支的额度收取“超限费”已是行规,由此也使持卡人一不留神就多花了冤枉钱。在《办法》中,超限额用卡也被规范。所谓“超限费”是指,持卡人每月刷信用卡消费时,银行会对超出信用卡额度部分征收额外的费用。
《办法》规定,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行为必须事先获得持卡人授权,在得到授权之前必须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通知,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销授权的权利。一个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取超限费,发卡银行收取超限费后,应在对账单中明确列出相应账单周期中的超限费金额。
此外,《办法》还明确,发卡银行不得为信用卡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信用卡透支转账(转出)金额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办法》还严禁商业银行泄露信用卡客户信息。
《办法》强调,发卡银行要为持卡人提供24小时挂失服务,通过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和电子银行等渠道及时受理持卡人挂失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禁止暴力等不当催收
《办法》明令禁止不当催收行为,规定发卡银行应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骚扰与债务无关人员,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发卡银行应明确催收管理制度,不得仅以回收的欠款金额来考核催收人员的提成,对催收过程应进行录音,还要求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持卡人无力偿还欠款但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与持卡人平等协商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协议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后,发卡银行应立刻停止催收,并对规范后续处理。
催收函件应向持卡人充分披露重要基本信息,包括“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如果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异议,发卡银行应及时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核实处理。
2002年以来联网商户、联网POS、ATM增长情况
类别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联网商户 新增 3.5 5.3 6.8 8.83 12.67 21.82 44.25 38.48
(万户) 年末 18.5 23.8 30.6 39.43 52.1 73.92 118.17 156.65
联网POS 新增 5.2 7.9 10.1 15.76 21.04 36.32 66.39 56.32
(万台) 年末 27 34.9 45 60.76 81.8 118.12 184.51 240.83
联网ATM 新增 1.1 1.07 0.86 1.38 1.57 2.52 4.45 4.74
(万台) 年末 4.9 5.97 6.83 8.21 9.78 12.3 16.75 21.49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摘要
信用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及其特定服务设施和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个人卡和单位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单位卡按照使用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商务差旅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并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
商务采购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并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
商务采购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应设置为零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必要时可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其提供担保。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应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商务采购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应设置为零。
未获授权,不得以持卡人资产直接抵偿信用卡应收账款
第五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在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条款中明确规定以持卡人相关资产偿还信用卡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在未获得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持卡人资产直接抵偿信用卡应收账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贷款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内容
第六十八条 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对特约商户设定动态营业额上限
第七十八条 收单银行应根据特约商户的业务性质、业务特征、营业情况,对特约商户设定动态营业额上限。对特约商户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金额交易、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争议款项过高、退款交易过多、退款额过高、拖欠退款额过高、出现退款欺诈或非法交易等情况,收单银行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出现收单业务损失的风险。
收单银行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安装移动受理终端的申请
第八十二条 收单银行应加强对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的管理,确保不同的终端设备使用不同的终端主密钥并定期更换。收单银行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安装移动受理终端的申请,除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确有使用移动受理终端需求的商户外,其他类型商户未经收单银行总行审核批准不得安装移动受理终端。
信用卡风险资产分类标准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信用卡风险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如下:
(一)正常类:持卡人能够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应付款项。
(二)关注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90天(含)。
(三)次级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为91-120天(含)。
(四)可疑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21-180天(含)。
(五)损失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超过180天。
在业务系统能够支持、分类操作合法合规、分类方法和数据测算方式已经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审批同意等前提下,鼓励商业银行采用更为审慎的信用卡资产分类标准,持续关注和定期比对与之相关的准备金计提、风险资产计量等环节的重要风险管理指标,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单位卡实施单一客户授信集中风险管理
第九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单位卡实施单一客户授信集中风险管理,定期集中计算单位卡授信和垫款额度总和,持续监测单位卡合同签约方在本行所有贷款授信额度及其使用情况,并定期开展单位卡相关交易真实性和用途适用性的检查工作,防止出现以虚假交易套取流动资金贷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