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认定,2011年12月19日,被告人尹某以做运石生意需经济周转为由,利用亲人关系,劝说自己的堂兄尹某成帮忙办一张信用卡交自己使用。其后,尹某成在蓬江区某银行以自己名义办理一张信用额度5万元的信用卡,在堂兄领到信用卡后,尹某劝说堂兄将该卡交给自己,并表示愿意当堂兄该信用卡的担保人。在获得堂兄的信任后,尹某便用自己的手机多次拨打该银行的客服电话,冒充堂兄擅自将其办理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提高到人民币19 .3万元。
2012年2月10日至9月25日,尹某用骗来的信用卡冒用堂兄的名义先后在江门、珠海、澳门等地通过刷卡消费和提现金等形式,用该信用卡透支人民币19 .27万元、港币202.3元。当陆续收到由该信用卡发卡银行发来的催款信息时,堂兄意识到自己被亲人诈骗了,立刻报警。
蓬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还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