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信用卡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用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案例1中,持自己的信用卡消费、取现,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就是恶意透支,属于典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情形。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或者20万元以下罚金。也就是说,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就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并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如果能在案发后及时偿还恶意透支的款息,弥补银行损失,该情节会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及时还清信用卡欠款是关键
信用卡是一种根据持卡人的信用,不需要持卡人抵押担保,也不需要持卡人申请,为持卡人提供的一种临时、短期、紧急、小额的融资工具。如果认为信用卡是免费透支工具,则是错误的观念。
一些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能及时还贷,使还款数额越来越高,存在对所付债务一躲了之的侥幸心理。随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个人在信用卡透支与还款方面的记录直接进入个人征信系统,数次未及时还款或长期赖账不还,会使个人信用记录恶化,甚至构成刑事犯罪。从近年来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来看,大多数持卡人在归案后都能将所欠款息及时还清,说明持卡人是具有还款能力的。因此,持卡人应当理性使用信用卡、及时还款,避免长期欠款带来的负面影响。
此外,一些信用卡申领人本身不具备申领信用卡资格,或为了获取更高信用额度,而出具虚假的身份证明或收入证明,增加了持卡人恶意透支的隐患。发卡银行应严格信用卡准入和资信审查,根据审查的资信等级,赋予相应的授信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