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罗湖法院审理了一宗典型的信用卡盗刷犯罪案件,该犯罪集团的成员被判刑14年到1年6个月不等。
据介绍,该案的被告人吴某和钟某雅原同为某酒店员工,被告人吴某兵与吴某是叔侄关系。
2010年8月份,吴某、钟某雅、吴某兵经共谋后组成伪造、盗刷信用卡犯罪团伙,共同出资购买了读卡器、制卡器、笔记本电脑、空白信用卡等作案工具。由钟某雅主要负责盗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吴某主要负责伪造信用卡,吴某兵则负责刷卡消费、套现。
随后,被告人彭某等12人先后入伙,进行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信用卡余额查询、刷卡消费、销赃、携带信用卡,各有分工。这个团伙在半年的时间里,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套现共计人民币65573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故判处14名被告有期徒刑14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