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郭某经营一家烟酒副食店,由于儿子小郭学习成绩差,郭某怕儿子考不上大学,决定送儿子上艺校,并经常为了学费打电话向表姐吴某借钱。
由于冉某经常光顾吴某的福利彩票投注站,经吴某牵线和郭某交易过几条香烟。一来二去冉某某与郭某也慢慢熟悉起来。
冉某对郭某自称是某银行忠县支行副行长陈某某。有一天,冉某给郭某打电话叫他到该银行四楼办公室,称其表姐夫是该银行重庆分行行长,要介绍工程给他做,郭某听后虽有点心动,但还是因儿子读书要用钱以及自己不懂工程拒绝了。在进一步接触中,两人关系越走越近,郭某也对冉某的身份深信不疑,郭某便让儿子认冉某当干爹,冉某还答应帮小郭找个好学校。
冉某答应郭某将小郭送到重庆某大学就读,提出要支付一些钱作为疏通费,郭某前后共凑了30余万给冉某,但没收到任何消息。产生怀疑后郭某又到该银行找陈某,发现陈行长并非冉某,马上打电话给冉某,冉某听到郭某话头不对,马上关机,郭某随即报警。
据交代,冉某系无业人员,买彩票时听到吴某跟郭某的谈话内容心生歹意,遂谎称自己是该银行副行长陈某进行诈骗。
2011年10月至2012年11月10日期间,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该银行副行长陈某某,先后骗取郭某30余万,另用同样方法先后骗取被害人敖某、鲁某、彭某、成某、方某、李某、傅某等人共计173.65万元用于赌博、高消费等。
忠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冉某犯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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