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现是不指定用途的贷款,对银行和持卡人风险都比较大,持信用卡取现只能在银行网点、ATM等银行专用机具办理,凭卡在实体店刷卡只能支付该商户商品货款或服务费用,不能支取现金。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户利用有些客户急于得到现金的需求和商户手续费之间的差异(往往假借不付费的公益类、封顶类的商户),进行套现牟利。
鉴于信用卡套现的危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9年12月16日起实施。此项司法解释的第七条阐明信用卡套现是: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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