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邓先生办了一张信用卡,却在外地被盗刷透支消费1万元。邓先生认为,这个损失是银行的责任,不愿意偿还透支款项,结果被银行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近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判决。法院判定,邓先生只需要对原信用额度30%的损失负责任,其他损失由银行负责。
2008年6月21日,邓先生向某银行深圳市分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2009年8月30日,邓先生在云南昆明出差时,被人骗走包括涉案信用卡在内的随身物品,骗子随即用该卡在昆明百货大楼消费1万元。
邓先生发现被骗后,立即向某银行深圳市分行信用卡中心挂失,最终于该日12时3分07秒挂失成功。
因为邓先生不愿意偿还1万元,银行将邓先生告上了法庭。
该案一审时,福田法院认为,该消费系邓先生保管信用卡不当被骗所支出,邓先生对此负有一定责任。但涉案信用卡系凭密码消费,而邓先生亦已设置了密码,且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消费时交易单中的签名“邓军”与邓先生名字明显不符,昆明百货在接受该单消费时,本应仔细核实该次消费。某银行深圳市分行并未核实即行支付,应认定某银行深圳市分行对此负有过错,应对该1万元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福田法院判定,邓先生应承担6000元信用额中30%的责任,其他损失由某银行深圳分行负责。银行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近日,深圳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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