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拖欠个把月不还款遭到追债公司谩骂骚扰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海口市民李先生前阵子就因为拖欠银行欠款半个月,遭遇追债公司的骚扰与谩骂。有律师认为,这仅仅属于道德范畴,并不涉及法律。也有律师认为,银行涉及泄露债务人个人隐私。
欠款半个月凌晨频接骚扰电话
“这应该是不合理的。”近日,海口市民李先生打进商报热线说,最近每天都吃不好睡不好,虽然第三方机构已经道歉,但他依旧觉得不合理。原来李先生10月份时,用信用卡刷卡消费了5000多元,可是到11月15日的还款日,李先生在五指山考察项目,距离县城比较偏远,无法及时把欠款还上。他本打算在12月15日的还款日一并把10月份与11月份的欠款还清,没想到12月初,他就接到了追债公司的威胁电话。
“电话里对我进行威胁、谩骂。”李先生十分气愤地说,当时追债公司的员工威胁李先生再不还钱,就联系他的朋友、家人和领导,说他在外面欠款一直不还。李先生试图与电话里的工作人员解释,可对方并不理会,说完就直接挂了电话。在电话里威胁就算了,而且追债公司都是在凌晨及中午一二时的休息时间给他打电话,严重影响了他的睡眠。
不堪其扰,12月7日,李先生拜托朋友把欠款还了。奇怪的是,追债公司的员工依旧“兢兢业业”地在凌晨和午休时打来电话追债。期间,他尝试着与追债公司解释清楚情况,可是每次回拨电话,大多数没人接听,即使接了,也不承认是某银行委托的追债公司。骚扰李先生几天后,追债公司“大发慈悲”,终于给李先生打来电话道歉。李先生认为,追债公司的做法太不人性,而且银行委托追债公司进行追债,明显泄露了客户隐私。
银行承认聘请第三方机构追债
类似李先生这样的案例在全国并不少见。据外省媒体报道,市民陈小姐(化名)最近在信箱里收到了一封信,上面竟然写着“已派人到此,请速还清××银行信用卡欠款,否则后果自负。”她当时陈小姐汗毛都竖起来了,后来才知道,原来是她租住房屋的房东王先生(化名)欠了该银行5000多元的信用卡费用,信件是银行的催款信。
记者了解到,银行将追债的工作外包给追债公司或者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是业内公开的“秘密”,有媒体报道称,南京多家银行都承认了自家行内确实与第三方催债公司有合作。银监会在2010年颁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其中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外包活动时应当对服务提供商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包括“经营声誉和企业文化”。银行聘请第三方追债是合法的委托行为,但银行给“讨债公司”的返点是10%至30%,高利润的工作让追债公司不择手段。为了高效追债,追债公司不择手段地使用恐吓、武催等方式催款屡见不鲜。
正方:银行作法是违法
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张月明认为,银行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这说明追债公司并没有遵守此条规定。
银行的做法已经构成了泄露客户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追债公司谩骂、骚扰李先生的做法也触犯了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的第五条,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张月明认为,追债公司的做法已经造成了客户精神方面的困扰,可以主张精神赔偿。银行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提醒债务人,如果达不到目的,还可以通过法律起诉、律师函等方式进行追债。
反方:只属不道德行为
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赖星则认为,银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追债公司催收欠款,在催收欠款的过程中,存在骚扰、谩骂欠款人的行为,并不涉及法律范畴,骚扰欠款人的生活,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如果是存在债务人不还款的情况,银行可以通过短信、电子账单等方式进行善意的提醒,也可以委托合作的律师事务所下达律师函,不应该采取如此过激的行为,如果出现了信用卡恶意拖欠的行为,可以进行报警。
他认为,类似李先生的情况,李先生可以和银行说明情况,如果实在是追债公司的做法太过分,可以报警。
信用卡欠款半月 市民遭疲劳轰炸
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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