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刷卡10011元,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10000元,欠款11元,刷卡日到“到期还款日”共30天为了这11元的欠款,用户要承担多少利息?答案是150元。因为只要这11元余款没有按时还,银行就要按照10011的全款提取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
日益普及的信用卡在给人们诸多便利的同时,由“全额罚息”带来的质疑声也日益增长。专家指出,银行收费应合理、公开、透明,银行“部分欠款、全额罚息”的规定显失公平,一些条款设计及银行工作人员对“全额罚息”事实故意隐瞒,亟需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刷信用卡往往不是整数,还款还多了银行不给利息,还少了要按全额罚息,这绝对是霸王条款。”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张亚非拥有招行、中行两张信用卡,平时用信用卡网购非常方便,可一到还款时就一定要反复核对,生怕少还银行一块钱,而与她有同样经历的人,并不在少数。
专家告诉,“到期还款日”之前没有还清欠款,无论“免息还款期”内是否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全部欠款计息,这种计费方式就是“全额罚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每月计复利来计算,年利率接近20%,这比普通贷款的利率高很多。
近年来,信用卡已成为各银行跑马圈地的重要战场,截至今年一季末,全国累计发卡量已达2.90亿张,信用卡普及程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部分欠款,全额罚息”这一显失公平的做法,也在银行业达成默契,成为广泛遵守的游戏规则。
发现,大部分银行都执行“全额罚息”或与之类似的“容差还款”政策,只有工行、南京银行等少数几家银行执行按实际欠款罚息或分段计息政策。
创收难致银行依赖罚息收入
记者采访发现,银行往往通过条款设计对“全额罚息”规定进行掩盖,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推销信用卡的业绩压力,也常常故意隐瞒“全额罚息”的规定。
记者在建设银行欧洲旅行卡申请表上发现,关于“全额罚息”的规定隐藏在协议第四大项第6条中,并未有特殊标注,而整个协议共有十大项27条。招商银行的相关规定则在其信用卡章程的第四章第23条,而整个章程共七章39条。如果没有提示,客户显然不会注意到这条规定。
协议中不对“全额罚息”进行重点标注,银行工作人员也常常“忽视”这条重要信息。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陈颖告诉记者,近年来各银行普遍把信用卡业务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投入很大的财力、物力进行推广。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业绩,往往只宣传好的方面,而对“全额罚息”等问题避而不谈,这在各大银行都非常普遍。
值得注意的是,“罚息”已经成为我国信用卡业重要的收入来源,有分析认为罚息收入已经占到我国银行信用卡总收入的40%到50%。中央财经大学民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永壮认为,一般来讲信用卡的盈利主要来自年费、刷卡佣金和利息收入。由于我国银行卡业务激烈,大多数信用卡都不收年费;商户的刷卡佣金也普遍不高;利息收入最被看重,也最尴尬,因为大部分中国用户只是享受一定期限内的“免息贷款”,并不使用需要还利息的分期贷款。
李永壮认为,对银行而言,卡片、礼物以及人员提成等推广成本很高,而开通的信用卡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从来没有使用过的“睡眠卡”。目前信用卡业务可以实现盈利的银行很少,这也是各银行不愿意放弃“全额罚息”收入的重要原因。
“全额罚息”“规则”需重新审视
南开大学经济法教研室主任万国华认为,银行信用卡“全额罚息”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该叫停。信用卡部分欠款却要按照全额来罚息,这种做法显失公平,违背了商事公平交易的原则。从法理上讲,也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法律原则或规则相悖,银行信用卡“全额罚息”应属于前述法律所指的显失公平之条款,应是可撤销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万国华指出,保护金融消费者弱势群体、为民生服务是政府公共权力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银行是金融产品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处于强势地位,用户是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处于被动接受的弱势地位。因此,政府应顺应潮流,实时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定调整范围或尽快制定专门法律,把广大金融消费者包括银行信用卡服务消费者纳入其保护范畴,使该类纠纷发生时,法律解释的天平应向消费者的利益有所倾斜。
万国华还表示,退一步讲,银行规则即使再有“理”,如将“全额罚息”隐藏于大篇幅、繁琐的技术文字描述中,也表明发卡方有故意或过失不明示相关风险条款之嫌,应视为没有尽到关注或风险告知义务。
李永壮表示,政府应规范我国信用卡市场发展秩序,对各银行“全额罚息”行为重新审视,出台相关规定,使执行“全额罚息”和“容差还款”政策的银行转为执行“实际欠款罚息”或“分段计息”,切实保护信用卡用户的利益,保护我国信用卡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