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人们使用银行卡也频繁了很多,银行卡的使用安全再次成为焦点。银行卡携带方便,支付轻松,但用之不当也会给你带来很大麻烦。11月17日,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从警方近期侦办的几起案件入手,对四种银行卡犯罪进行了深度解析。
浑水摸鱼,恶意透支信用卡
【案例】11月1日,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工作人员来到包河刑警一队报案称,信用卡持有人俆某于2008年申办了一张信用卡,之后通过消费、取现等方式共透支现金2万余元,且长期不还款。其间,光大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以及派员等方式催讨,但其拒不归还。11月5日,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拘。
【解读】这种犯罪行为又可分为几种类型:恶意投机型,办卡的目的就是为了恶意透支;明知故犯型,持卡人一无还款能力,二无固定住所,等到银行催缴时早已“消失”;以卡养卡型,持有多张信用卡,透支后拆东墙补西墙,最终无力偿还;疏忽大意型,个别人迁移新址未及时告知银行,透支后银行查询无果报警。
偷梁换柱,盗用他人身份办信用卡
【案例】日前,3名福建籍男子持41张非法获得的他人身份证,在合肥多家银行骗领了165张信用卡,之后邮寄给他人,由其非法刷卡获利,并收取报酬。庐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调查发现,该41张身份证的主人根本不知道,有人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信用卡。
【解读】这3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有很大区别。如果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信用卡,并套现消费,即使按期还款,哪怕后来销了户,只要卡数或金额达到法定标准,也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
移花接木,冒用他人银行卡
【案例】11月初的一天晚上,23岁的高某收到了一笔业务款后,独自去自助银行的ATM机上存款。高某正欲将自己的银行卡插入ATM机,却发现那里遗留有一张别人的银行卡,且尚未退出登录。高某一时起了贪念,从ATM机提取了一万元现金。
【解读】这种类型的案件,每年都会遇到一些,平素没有任何不良记录的人,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未能经得住诱惑,这是很可惜的。老话说得好,面对不义之财,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暗度陈仓 POS机非法套取现金
【案例】刘某利用建材经营部、电脑经营部及超市资料,在合肥多家银行申请POS机,共计非法经营套现人民币425万余元,按套现金额0.5%~1%不等的标准,共计收取手续费3万余元。后被瑶海警方抓获。
【解读】POS机套现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其本质特征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其成因主要来源于三方面的利益驱动:
一是持卡人在最高可享有56天的“免息期”内,既能使用银行贷款又不用支付利息,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二是对持卡人收取一定比例(一般为1%左右)的手续费,是不法分子以虚假资料申领POS机,并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的最终目的。
三是信用卡市场是一块诱人的大“蛋糕”,各商业银行争相切而食之,因而降低了对POS机特约用户和信用卡用户的审查门槛。
这三方各打各的算盘,到头来,没有哪个是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