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刑审庭审编的《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5集第1120号案例在网上火了起来,此案例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透支信用卡无力偿还的案例。
大致案情:
说的是被告人两兄弟共同投资经营广州市二家企业,以其中一人的名义在某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两兄弟共同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且主要用于上述二家企业的经营。最后二人向该卡还了40000元以后,再也没有继续归还欠款,经银行多次电话催收、催收函催收、上门催收仍未归还。截至银行报案止,还欠银行本金加利息近18万。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被告人将透支款用于生产经营,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造成透支款无法偿还,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随即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法官观点:
“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不还”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即主观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超越或者超限透支”且“经两次催收不还”的行为。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持卡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经催收不归还,则不是恶意透支而是善意透支。如果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经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已经归还,则因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而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所以,行为人将透支款项用于合法经营,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透支款项的,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